自念“紧箍咒” 监督者主动接受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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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4日04:21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监督者也应接受监督”!执法者更应该自念“紧箍咒”! 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 成都市检察机关在高检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基础上,从学法律的和具有法律工作经历的各界人士中优先选任人民监督员,被选聘的人民监督员通过人大常委会审批或备案认可后,由检察长颁发聘书。全市共选聘人民监督员126名。 自念“ 紧箍咒”,引入外部监督,把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直接置于人民监督员的社会监督之下。全市检察机关主动接受人大监督,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不仅对全市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进行了全面的检验,也增强了司法公信力,增进了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特别是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理解,促进了检察机关慎重立案、规范侦查、依法公诉,提高了案件质量。 我们在市检察院看到了这样一组数据:截至2006年9月,我市人民监督员共监督“三类”案件243件,人民监督员同意拟处理意见的232件,占95.5%;不同意的11件,占4.5%,其中被检察机关采纳的4件,占36.4%。监督“五种情形”案件2件,其中,应当立案而未立案1件,不服不立案1件;通过监督,决定立案1件,维持不服不立案决定1件,全部被检察机关采纳。 锦江区检察院在四川省率先制定了《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的办案流程》、《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工作规程》、《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文书格式》、《人民监督员对五种情形的监督规则》等。2004年初,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在成都视察工作时,对该院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做法和效果给予了充分肯定,其工作经验交流材料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交流。 一个普通建议的背后 “只是一件小事,没有想到县检察院这么认真!”2004年3月5日,当金堂县检察院的3名检察官将一封《答复函》郑重地交到金堂县人大代表蒋维德手中时,蒋维德代表不禁发出了这样的感叹。 蒋维德是金堂县的人大代表。不久前,该县赵镇柳塘村提灌站价值8000余元的变压器等设备被盗。4个月后,村民在同一现场抓获了一名小偷李某,但李某却被公安机关放了。这件事引起了当地村民的质疑,并反馈到蒋维德代表处。随后在金堂县人代会上,蒋维德向到会听取、收集代表意见和建议的检察官反映了村民的疑问,希望检察机关介入查清事件真相。 蒋维德的建议引起了该院检察长景逢均的高度重视。很快检察院干警查清了事件真相。原来并无证据显示李某系4个月前盗窃该村变压器的人,且他又是未成年人,此次系盗窃未遂,故在对其教育后,办案民警通知李父到派出所将李领回,并责成其严加管教孩子;同时要求李父赔偿李某行窃时踢坏房门等所造成的损失。此后,李父与柳塘村又达成“赔偿协议”并已给付了赔偿款200元。 检察机关的快速介入解除了村民的质疑,不但让蒋维德对案件处理结果非常满意,同时,赵镇派出所的警官也表示,县检察院对该案介入调查,既消除了群众对公安机关办案的误解,又增强了群众的法律意识,获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一次零距离的接触 2006年4月26日,成都市检察院来了一群特殊的“客人”。他们是40多名人大代表,是代表市民到成都市检察院视察职务犯罪查办和预防工作的。 这是一次零距离的接触。四十余名人大代表在工作人员的引导下,兴致勃勃地参观了检察院控申举报中心、反贪局的审讯室、监控中心。在举报大厅内,代表们点击电子触摸屏,操作“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查询系统”,亲身体验感受。在查办职务犯罪的办案工作区,当代表们看到审讯室及监控中心,不禁对办案中科技含量的提高啧啧称叹。当代表在询问检察院工作人员关于审讯室的使用频率后,诙谐地说:“但愿这些地方永远不要有人来。” 我们在市检察院了解到,在2005年市人代会召开期间,市检察院建立了院领导走访人大代表制度、人代会期间专门听取代表意见制度、定期召开人大代表座谈会制度、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以及转递案件等制度。并有计划地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观监狱、旁听庭审、参与检察长接待,就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深入检察机关开展调研,情况通报等多种方式,让代表们与检察工作零距离接触,直接听取代表们的意见,此外,市检察院还设立了“代表热线”电话,并在网站上设立了“代表绿色窗口”,开设了“代表信箱”,让人大代表和检察机关能够随时沟通交流。 一起被怀疑的不立案决定 2005年11月11日,四川省彭州市检察院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就一起举报人不服检察机关不立案决定的案件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经人民监督员独立评议后,他们一致认为检察机关对举报人所举报事实的初查是认真负责的,不立案决定是正确的。 2005年5月30日,彭州市检察院接到举报,彭州市某局建材科科长林才(化名)在2002年担任塑料厂破产清算组组长期间,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将该厂4千多平方米土地低价出让,致使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犯罪,要求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彭州市检察院立即进行调查。经调查,检察院认为被举报人林才在此过程中的工作均不属个人行为,不符合立案条件,举报人的举报内容不实。其后,彭州市检察院将调查结果和不立案决定依法告知了举报人。然而,举报人不接受彭州市检察院的调查结论,拒绝在相关的法律文书上签字,并多次以同一事实和不同的举报要求反复进行举报。彭州市检察院对举报人的每次举报,都再次认真进行了调查核实,并将答复意见回复举报人,但举报人仍认为检察院的调查与实际情况不符,坚持继续上访。 究竟是不是检察院决定不正确?彭州市检察院为增强办案透明度,决定主动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将举报人不服检察机关对林才不予立案决定案提请人民监督员监督。2005年11月11日,5位人民监督员听取了办案人员的情况汇报,对办案部门形成的初查结论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查,就举报人的举报答复情况等进行了仔细询问。经过独立评议,人民监督员一致认为,检察机关关于对举报人举报林才涉嫌职务犯罪的初查是认真负责的,初查结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结论明确、适用法律正确,不立案决定是正确的,他们还表示将协助配合检察机关做好举报人的说服解释工作。 采写 谷萍 查洪南 蒲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