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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卖档案牟利最高罚10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4日04:23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记者 赖晓莉)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日前在省人大常委会议上通过。《实施办法》明确将电子文件列入了档案管理范围,并对损毁、出卖档案等违法行为作出了具体处罚规定。

  《实施办法》指出,各级国家机关组织承办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应告知同级档案部门,并在会议或活动结束后90日内将规范整理的档案移交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

  为了保护国有和个人档案,《实施办法》还规定,对损毁丢失国有档案;擅自提供、公布国有档案;涂改伪造档案;违反档案法规定,擅自出卖或转让档案;倒卖档案牟利或将档案卖给、赠送外国人的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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