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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供养标准应适当调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4日04:27 华商网-华商报

  本报讯(记者靳曼)12月1日,《陕西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颁布施行。《办法》规定县政府制定的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并应根据当地村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我省现有五保户人口8.5万人左右。“五保户”主要包括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扶养义务人无扶养

能力的;无劳动能力的;无生活来源的。

  根据《办法》规定,我省对农村五保户主要提供下列供养内容: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办理丧葬事宜。

  《办法》规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省政府确定的最低限定标准。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应当结合当地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和人均纯收入等指标,并不得低于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可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同时,我省鼓励市、县(区)人民政府,创造条件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实行集中供养。没有集中供养的,应当逐年安排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危、旧房屋改造资金,对危、旧房进行维修、改造。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对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不予批准享受五保待遇的,或者对不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批准其享受五保待遇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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