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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意外受伤责任谁来担(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4日05:37 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

  大学体育课上,与同学分组参加散打考试

  

课堂意外受伤责任谁来担(图)

  核心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

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第130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在学校参加散打考试被打伤,大学生小孙将所在大学及一同参加散打考试的学生小陈,同时告上了法庭。10月初,太原市尖草坪区法院下达判决书,学校以及同学小陈,都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小孙:散打考试时被同学打伤

  今年23岁的小孙,当时是太原市某大学大一的一名学生。

  2005年4月26日上午,体育课的内容是散打考试。在老师的安排下,小孙与另一班同学小陈一组参加考试。考试之前,老师宣布了考试的规则,严禁在考试过程中击打对方后脑、颈部和裆部。

  小孙事后回忆,一上场后小陈就违反规则,用重拳猛击自己颈部右侧。导致他半个小时后出现脸色苍白,右手麻木的症状。在回宿舍路上,小孙连说话都不利索了。随即在同学陪同下,去医院做了CT检查。下午3点,从医院返回学校途中,小孙突然晕倒,再次被同学送到医院治疗。经太钢总医院检查,诊断为脊髓休克、外伤性脑梗塞。

  事发后,小孙一度生活不能自理。小孙认为,自己是按照学校和老师的安排组织参加考试的。学校作为考试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并没有为参加考试的学生提供一个良好的考试环境。小陈违反考试规则,击打禁打的部位。学校、小陈都存在过错。2005年12月,小孙将学校和小陈同时告上了法庭,要求两方赔偿医疗费等共计48万余元。

  诉讼过程中,小孙的伤情被山西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三级伤残。

  学校坚持:我们已经尽到义务

  审理时,小孙所在的太原某大学认为,在正式考试前,体育教师组织学生铺设地毯,宣布比赛规则,考试时也按重量级给学生分组,并给每个学生都发放了散打全套护具。在考试过程中、结束后,小孙并未向老师反映身体有任何不适,而且在他晕倒后,班主任及时赶到医院为他办理了住院手续,学校也支付了11万余元的医药费,已尽了救助义务。

  学校同时认为,体育课考试的散打是一项具有一定风险的体育竞技活动,所有参加考试的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规则。体育老师宣布了比赛规则,已尽到明确提示的义务并采取了应有的措施,学校并无过错,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作为成年人的小孙和小陈,应该知道这一体育竞技活动的风险。

  而小陈则称,考试开始时,小孙出手太猛,步步紧逼,在整个过程中都处于上风。考试中,小孙虽被打倒两次,但考试从开始到结束,他并没说身体不适,所以不能证明小孙的受伤是由自己所致。小陈要请法院驳回小孙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案:学校和小陈都应赔偿

  今年10月,根据双方陈述,法院下发了一审判决,太原市某大学赔偿小孙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共25万元,小陈赔偿小孙10万元。太原市某大学与小陈互相承担连带责任。判决后,双方都没有上诉。目前,小孙经过锻炼生活已能够自理。

  律师说法:其实三方都有错

  山西东奥律师事务所郑惊琦认为,在这起案件中,太原市某大学对散打比赛考试的体育项目在管理、组织和安排上,存在一定的疏忽和漏洞,对该项内容的危险性认识不到位。学校对小孙身体损害后虽尽到了救助义务,但对小孙的赔偿请求应承担主要责任。小陈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损害后果应有预见性。他对小孙的损害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小孙也是一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对于损害结果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太原市某大学以及学生小陈,都应该对小孙的人身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最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了赔偿标准。

  本报记者郭卫艳

  编辑:赵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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