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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挂牌保护”到底保护了什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4日06:00 光明网
王清

  据《经济参考报》报道:执法“进不了门”已成为许多地方行政执法部门遭遇的共同尴尬。记者近期采访发现,近些年,一些地方政府“发明”出“挂牌保护”促进经济发展的措施,对引进企业或一些重点企业实行所谓的“挂牌保护”,规定行政执法部门不准检查。有关专家认为,这种以行政手段替代经济规则的办法,扭曲市场公平,使法律被放在一个“虚置”的位置上,严重削弱了国家经济转型的努力,折射出地方政府在执政能力建设上存在不少误区。(新华网11月28日)

  一些地方政府发明的对招商引资企业或重点企业实行“挂牌保护”措施,曾作为“思想解放”、“勇于创新”、“观念超前”而倍受褒奖和追捧,引得各地纷纷效仿。这种做法,却在实践中产生了意料不到的负面效果。某些企业在“挂牌保护”下进行违法生产和非法经营,执法机关竟连大门都进不去,任凭不法企业胡作非为。“挂牌保护”到底保护了什么?

  客观公正地说,实施“挂牌保护”制度,本是地方政府出于治理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而采取的一种行政保护措施。只是这种“好心”,并非得到“领情”。企业在逐利的天性下,千方百计利用一切既得的和潜在的资源,况乎送上门来的“金字招牌”。报载,内蒙古赤峰蚁神酒业公司以养殖蚂蚁高额回收为陷阱诈骗养殖户,受骗群众近千人,涉案金额近亿元。这家公司违法经营用以掩护的是悬挂在门口的“市级重点保护企业”匾额。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有32个、颍东区有14个、界首市有19个在建项目没有经过环保评估,究其原因,就是企业门口挂着保护牌,“执法部门连门都进不去”。在“挂牌保护”下,“偷税漏税”可以在“合理避税”的旗帜下招摇过市,“违法排污”可以在“效益第一”的招牌下畅通无阻,“加班加点”可以在“就业至上”的口号下持续进行……地方政府的“保护牌”,实际上成了企业违法的“保护伞”。

  市场经济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市场主体的地位平等。任你是实力雄厚的跨国公司也罢,任你是小打小敲的个体商家也好,任你是呼风唤雨的“旗舰”“大鳄”也罢,任你是惨淡经营的小商小贩也好,都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按章纳税、平等竞争”的市场主体,在地位上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如果硬要以企业规模大小、实现产值多少、纳税贡赋丰廉或者投资者的身份人为地把企业划分为三六九等,违背的是市场经济公平原则。经济学中有“决策的公司化倾向”的论述,认为政府对大公司有着天生的“偏好”,政府总是自觉或者不自觉地充当大公司的“代言人”,维护或偏袒大公司超越法律法规之上的利益。尤其可怕的是,这种利益常常以损害长远利益和他人利益为代价。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应该具有“科学发展观”,不仅要自觉而且必须要维护好市场经济秩序,一视同仁地对待所有市场主体。

  市场经济是以公平、公开、公正为基础的竞争经济。如若地方政府对企业厚此薄彼、亲疏分明,结果只能施惠于少数企业,而令大多数企业无法与受保护企业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必然导致市场经济秩序混乱,损害众多投资者的基本权利。这种带有明显歧视的差异性政策,既造成巨大的不公平竞争,也将削弱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要求政府部门在法律的框架内对市场秩序和企业行为进行监管。那种放弃监管,只去“保护”的做法,实质就是牺牲执法部门的职能,也丧失了政府存在的价值。如果说,政府希望自己的行为表达了对市场规则的尊重,那么政府更应该着力于建立一个统一、规范,并且是公正公平的市场环境,即每一个企业都能够在这个环境里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潜力,每一个企业都能够在平等的竞争中得到发展的机会。这是政府的职责所在,而不是对哪个企业的恩赐。

  那种“挂牌保护”的做法,可以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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