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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举报腐败为何得不到重奖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4日06:00 光明网
练洪洋(广州媒体从业者)

  今年4月30日,湖北宜昌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审判处武汉铁路局原副局长刘志祥死刑,缓期2年执行。而4年来坚持举报刘志祥的汪汉林却仍在上访,为此案弄得倾家荡产的他尚未获得一分钱的举报奖励。(11月26日《民主与法制周报》)

  正如湖北省委信访办一位工作人员所言,老汪是“幸运”的,因为他“能够把贪官

告下来”,而“有好多举报没有成功”。但他又是不幸的,与许多腐败的举报者一样,举报让他遭受了精神与物质的双重损害,让他流血亦流泪——几次遭毒打、数次搬家、夫妻离异、得不到奖励……

  汪汉林的遭遇折射了时下举报腐败面临的某些困局,具有普遍意义和探讨价值。就举报奖励而言,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奖励举报人有一个原则性的规定,但尚缺少附加细则,可操作性不强,使这个规定在实践中往往遭遇执行难。当然,规则是死的,人是活的,事在人为,在一些地方,奖励已经实行——如北京检察院就规定举报腐败奖励上限为10万;湖北省检察院是8000元。

  汪汉林至今分文未得,显然并不全是缺乏奖励标准、难以执行的问题。从审判刘志祥时连个旁听资格也不给他、判决半年时间没有一个部门过问汪汉林等种种“异象”中,就能嗅出一丝别样的味道。如果对举报腐败表面赞许,实则冷落,对举报者来说就可能是一种非直接的“软报复”。

  反腐败,从来就不只是反腐部门的事;在腐败现象依然严重的现阶段,打一场反腐的人民战争很有必要。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在不同的场合呼吁人民群众勇于举报腐败。如果类似汪汉林的遭遇得不到补偿,就会对国民进行“反教育”——举报没有好下场,即使被举报人倒了台也一样。

  所以,如果想真正掀起一场反腐败的“人民战争”,就应该完善相关法律条款,激发和保护举报者的积极性,让那些受尽非难的举报者得到肯定和安慰。具体到举报奖励,窃以为,应该有一个全国统一的具体标准,或出台固定的奖励标准,或按查处金额提成。如韩国规定,向举报腐败公职人员的人支付的奖金,按照受贿额追缴额或国库损失预防额的规模,以分级定率方式决定,最高限额可达20亿韩元(约合170万美元)。

  我觉得对于举报腐败行为,即使是大大地重奖也是值得的,相对于举报人为国家所挽回的损失而言,重奖金额也许只是一个零头。目前许多地方对于公安机关破案采取重奖的办法,而公民冒着极大风险举报腐败者,就更有理由按照规定及时给与重奖。总之,不能让被举报者倒了台,举报人还要四处上访讨奖励的事情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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