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夫获赠汽车后悔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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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4日06:44 大洋网-广州日报 |
本报讯 (记者刘艺明 通讯员周桂颜)情到浓时恋爱双方开始谈婚论嫁,这时其中一方可能会将自己名下的财物过户到另外一方,但是一旦受赠财物的一方反悔婚姻,那是否意味着赠出财物的一方会人财两空?近日,南海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吕小姐准备与共同生活了4年的卫先生结婚,在办理了汽车过户后,卫先生却突然反悔,法院最终一审判决卫先生要退回受赠的汽车给吕小姐。 赠与汽车后准新郞悔婚 吕小姐与卫先生均是南海盐步某建筑公司的员工。2001年,两人开始谈恋爱,并于2002年开始在其单位宿舍内同居。2003年6月,吕小姐用自己的银行存款购买了一辆价值25万元的小汽车,并以自己个人的名义进行汽车登记。2005年前后,双方协商于今年春节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要知道他会反悔,我当初说怎么也不会把汽车赠给他的。”吕小姐表示,为了方便婚后的生活,她将名下的小汽车过户给吕先生。2005年12月,小汽车成功过户。但是,让吕小姐没想到的是,赠予汽车后没多久,卫先生却突然悔婚,不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今年3月份,卫先生更是在没有通知吕小姐的情况下,搬离了他们共同居住了4年的地方。吕小姐由此失去了与卫先生的联系。想起了自己辛苦赚钱买回来的小汽车,现在却属于了一个负心汉,吕小姐一气之下将卫先生告上了南海法院,要求其返还小汽车。 法院判受赠汽车应返还 卫先生还表示,自己根本没有在结婚问题上与吕小姐达成一致,更没有确定在今年年初办理结婚登记,双方不存在婚约。因此,吕小姐向法院要求的返还赠与的小汽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理应驳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吕小姐将汽车无偿转移给卫先生是有条件的,该条件就是双方进行结婚登记,是附条件的赠与,而且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现因双方无法结婚,赠与合同失效,卫先生应该返还赠与物给吕小姐。据此,南海法院作出一审宣判,判决卫先生在判决生效后10天内将受赠的小汽车返还给吕小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