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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被盗刷商家被判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4日06:44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记者彭姣时 通讯员王创辉) 带照片的信用卡丢失后被人盗刷近万元,当事人将商家起诉到法院,法院一审判决持卡人责任自负。但昨日,记者从东莞中院获悉,中院二审判决商家没有严格核对信用卡信息,应该承担70%责任,赔偿持卡人6986元。

  2004年11月22日,钟某均向中国银行东莞分行申请办理了一张带照片的长城信用卡。2006年1月4日,钟某均在东城某火锅店用餐后,发现随身携带的长城信用卡丢失,随即进

行了电话挂失并报案。

  2005年1月4日,钟某均在使用补办的信用卡时,发现信用卡消费记录显示,1月4日该卡在某通讯公司进行了9980元的刷卡消费。钟某均认为该笔消费系盗卡人所为,应由刷卡消费的某通讯公司进行赔偿,故诉至东莞市人民法院请求解决。

  东莞市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各项证据可以证明钟某均的信用卡确实有在某通讯公司处刷卡消费9980元的事实,但是刷卡人到底是谁存在争论,由于证据显示刷卡消费时间在钟某均自己确认的丢卡时间之前。依照常理来分析,刷卡消费时卡应仍在钟某均掌握之中,故不能认定刷卡消费的并非钟某均本人。为此,东莞市人民法院驳回了钟某均的诉讼请求。

  钟某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东莞中院。中院审理认为,由于案涉消费签购单的名字并非钟某均本人所签,乃他人冒签,由此认定盗用事实的存在,进而可以推定实际消费人的样貌特征与信用卡的照片并不一致。经过专业训练的某通讯公司工作人员应当发现消费人与彩照不一致并拒绝其消费的请求,但某通讯公司没有严格核对彩照信用卡上的相关信息,并在签购单上的签名与信用卡的签名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下继续与冒用人完成交易,故东莞中院认定某通讯公司对于案涉信用卡被成功盗用存在明显过失,应承担70%的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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