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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海上搜寻救助条例实施 海上遇险可获无偿救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4日07:17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郭燕群)《广西壮族自治区海上搜寻救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12月1日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明年元旦起施行。《条例》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原则,明确规定了海上遇险人员有获得无偿搜寻救助的权利,还对海上搜寻救助行动、保障及相关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将为广西海上搜救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依据。

  为科学合理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保护海上遇险人员的合法权益。在搜寻救助原则方面,《条例》规定,海上遇险人员有获得无偿搜寻救助的权利。

  在实际搜寻救助行动中,有些船舶特别是渔船上的被救人员,往往会等待遇险船舶获救或者沉没后才愿意离船接受救助。在此种情况下,搜救船舶、航空器和救助人员也被迫在险情现场等待遇险人员自动接受救助,在现场海况、气象条件恶劣的情况下大大增强了搜寻救助人员的危险性,同时也会造成搜寻救助资源的极大浪费。《条例》规定,险情紧急可强令遇险人员离开船舶。

  在财产救助的报酬或者补偿方面,由于海上搜寻救助是一项高风险、高责任、有投入无回报的工作,如果参与海上搜救的各方力量得不到应有的经济补偿,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各界参与搜救工作的积极性。故《条例》规定,救助方对遇险船舶、设施、民用航空器和其他财产进行救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获得报酬或者补偿。

  在海上搜寻救助工作中,当事人要为误报、夸大、谎报险情的行为“埋单”。《条例》规定,误报或者夸大海上险情未及时消除影响的,由此发生的海上搜寻救助费用由当事人承担。谎报海上险情造成经济损失的,除承担由此造成的海上搜寻救助费用外,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擅自向社会发布或散布海上搜寻救助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自治区海上搜寻救助机构责令其消除影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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