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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疑犯游街示众本身即违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4日07:55 新民晚报

  ◆朱达志

  前几日,深圳召开了两场“公开处理大会”,按报道所说,“百名皮条客、妈咪、流莺(站街招嫖女)、嫖客等涉黄人员被处理。”

  之所以要特地将上面的话语加上引号,是因为笔者并不赞同媒体在报道中对那些被

处理人员如此命名。该怎样称呼他们,似乎只是枝节问题,笔者最大的疑问还在于这种“公处”的方式,是否具备合法性。

  所谓“公开处理”,其实就是“示众”,这种做法早就被发明出来了。在漫长的专制社会里,官府对死囚动不动就“斩枭示”;至于不斩首的示众,更是家常便饭、林林总总。“文革”期间,造反派就经常把“牛鬼蛇神”拉出去不断变着花样“游街”,更是把示众文化“发扬光大”到了极致。

  通常而论,示众的目的,一是“震慑敌人”;二是“教育群众”。从法理上说,示众实际上又是一种“耻辱刑”,譬如明代,就常常把犯人从监狱中提出来带枷示众,使之受尽羞辱和痛苦。深圳福田警方这次对涉嫌性犯罪或性违法人员的公开处理,“吸引了千余名当地群众前来观看……现场不时响起掌声。”客观上就达到了羞辱被处理人的目的。

  但是,这样的做法,跟现行法律法规不相符。《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执行死刑不应示众;那么,对一般仅仅涉嫌轻微犯罪或违法者,就更不应该以“公开处理”的方式示众了。即便是法院终审判决有罪者,其未被剥夺的那部分人身权、名誉权等等权利,也不能随意侵犯;何况只是犯罪嫌疑人,更何况只是具有违法嫌疑的行政相对人。

  而按照基本的法理和法治原则,行政机关只能在法律明确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即“法无授权,公权机关不得作为;法无禁止,公民即自由。”除非法律明确规定逮捕、拘留公民可以示众,否则,“公开处理”即属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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