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提醒买房小心6陷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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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4日08:10 重庆时报 |
开发商迟迟不办房屋产权证,约定交房却一拖再拖……今年以来,这类事件引发的纠纷案在我市频频出现。 昨日,市一中院通报了1~11月我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情况及典型案例:截至11月,共受理案件400余件,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幅超过30%。其中,因“两证”办理、迟延交房引发的纠纷比例最大。 此类案件呈现出三个显著特点:购房消费者一般处于原告地位,开发商侵害其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购房消费者处于弱势,与开发商相比,在精力、经济实力以及诉讼能力等方面都偏弱;群体性案件较多,出现较多一个居住小区的购房消费者集体起诉开发商的案件。 签协议后房价涨了按原价买卖 昨日,市一中院通报的一桩涉及二手房交易的案例颇有代表性———协议签署后房屋涨价了,原协议约定的成交价格是否仍然有效?法院对此作出肯定答复:原协议有效,交易风险各自承担。 2005年2月8日,张某与王某签订《房屋产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张某将自己位于南岸某小区4楼2号的房屋产权转让给王某,总房款为85000元。王某分期交清房款后,张某即将该房屋的“两证”过户给王某。 随后,王某按照协议约定分期支付了大部分房款。但中途却发生了变故:由于周边开发等因素,该套房屋市价看涨,有人出价12万元购买。张某遂要求王某加价,王当即拒绝。于是,尽管该房屋的“两证”已过户到王某名下,但张某却一直未将证件交给王某,同时也未向王某交付房屋。 同年9月22日,王某向南岸区法院起诉,要求张某继续履行双方当初所签协议,收取房屋尾款15000元,赔偿损失3000元。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双方当初所签协议有效,王某与张某继续履行各自义务。由王某支付张某房屋尾款15000元,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报记者张力 购房六大陷阱 ■合同迷阵:利用复杂的合同“搅晕”消费者 ■霸王硬上弓:以预售为名收取定金,而在正式签订合同时,强迫消费者接受不公平条款 ■瞒天过海:故意隐瞒已将房产抵押、转让的真相,或作出虚假承诺、编造“卖点”欺骗消费者 ■自作主张:任意改动房屋结构,扩大或缩小房屋面积,擅自改变公用场所用途 ■避实就虚:不遵守合同约定,拖延交房及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日期 ■连哄带骗:故意隐瞒无开发资格、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事实,使消费者无法取得商品房权属证书 六招规避风险 一要多摸底。购买期房要审查房屋出卖人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格、是否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购买现房则要审查该楼盘的初始登记所有权人是否为该开发企业; 二要查安置、查抵押。消费者一定要到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房屋是否存在拆迁安置或抵押的情况; 三是看合同。特别是对如税款、交房、延迟交房、质量保修、交付房地产证、物业管理及产权担保等条款更应注意; 四是保存广告。订立书面合同时,可将开发商在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的说明和允诺写入合同,至少应该保存销售广告,为可能出现的诉讼保存证据; 五是办登记。消费者在房屋竣工后,一定要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以防出现“一房二卖”或房屋被抵押等情况; 六是巧维权。发生纠纷后,消费者可向当地消协投诉。如果在消协组织下不能调解,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