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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平凹回应1号作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4日08:23 法制日报

  本报讯记者周文馨 被誉为甘肃省“1号作家”的陈玉福状告著名作家贾平凹侵犯著作权案(本报于9月14日曾作报道),原告陈玉福首次接到对方正式回应,贾平凹致函陈玉福道出案由原委并建议他撤诉,并同时向法院递交了民事答辩状;陈玉福也表示如果条件具备愿意和解。该案将于12月5日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贾平凹在其民事答辩状中称,关于陈玉福诉讼著作权纠纷一案,其从未创作和出版

过陈玉福诉状所述的《1号贪官》作品;陈玉福诉状中所言署名“贾平凹”的《1号贪官》图书,也侵犯了其姓名权,给其正常工作生活以及声誉造成了恶劣的负面影响;陈玉福诉称的《1号贪官》图书,出版单位为“远方文学社”,经向国家、甘肃、陕西等有关部门查询,根本没有以“远方出版社”为名进行登记注册的出版或发行单位,该图书应属非法出版物;陈玉福认为其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应向法庭出示其与“远方文学社”或其他单位、个人出版《1号贪官》图书的有关协议等证据材料。如果陈玉福不能提供上述证据,他的诉讼理由显然不能成立;其在收到陈玉福诉状后,曾委托律师致函陈玉福商请撤诉。因为就本案来看,陈玉福与其同属被侵害人,而真正的侵权人应当是非法出版人。故提请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对陈玉福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陈玉福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谁主张谁举证”,贾平凹应举证证明《1号贪官》确为非法出版商所出与之无关;贾平凹若能够来兰州或派员与之进行商议,他将有意和解,结为益友,并合力一起“帮助”相关部门将非法出版商“铲”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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