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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规定质监执法毁损财物予以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4日08:23 法制日报

  本报讯记者李光明 安徽省合肥市质监部门近日规定,为规范执法行为,该局执法人员在执法中造成财物毁损、灭失,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承担损失赔偿,并由纪检监察部门按情节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合肥质监部门规定,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暂时封存、责令改正、不得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财物等行政强制手段后,执法部门要限

期作出处理决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不足三个月的,查封、扣押后的处理不得超过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期。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擅自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没有证据随意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一经发现,责令其改正,立即解除该行政强制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造成财物毁损、灭失,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情节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并承担损失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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