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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楼上28户业主全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4日08:23 法制日报

  本报讯记者李松 黄洁 现年59岁的王先生,走在自家居住的小区内,不料飞来横祸,被楼上坠落的玻璃砸伤。因为查不出坠落的玻璃到底出自哪户人家,王先生将小区的物业公司和楼上30户业主一并告上了法庭。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物业公司因对小区的非公共部位没有管理义务,因此对王先生受伤一事不承担责任,而楼上的28户业主因不能证明自家的窗户玻璃当天没有坠落,被判赔偿王先生医疗费等费用14708.89元。

  2006年4月7日中午11时,居住在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29号楼的王先生回家经过29号楼第五单元楼门时,被楼上突然飞下的一块玻璃,砸中头部。经诊断,为急性开放性颅脑损伤、硬膜下血肿、颅骨骨折、气颅、头皮裂伤、头皮血肿、面部多处皮肤挫伤。王先生共花去医疗费13133.15元,急救费70元。

  事发后,王先生的家人曾找到物业公司和公安机关进行现场勘查,证明王先生确实是被楼上坠落的玻璃砸伤,但是玻璃到底来自哪家却始终无法查明。无奈之下,王先生将29号楼四五六单元二层以上共30户业主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赔偿自己的各项损失共计21000余元。同时,王先生还以疏于管理为由,将物业公司也推上了被告席,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出庭参加诉讼的14户业主只有两户提供了可以证明自己窗户完好无损的证据。另有16户业主没有答辩也没有参加案件审理。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本案中,王先生被楼上坠落的玻璃砸伤,住在29号楼第四五六单元二层以上的住户,作为房屋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如果不能够提供证明自己家的窗户玻璃当天没有坠落、自己无过错的证据,就应承担民事责任,对王先生因此造成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由于物业公司只对小区的公共部位和设施负有管理义务,因此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观点碰撞

  高楼坠物伤人到底由谁担责

  随着高层住宅的日渐增多,高楼坠物致人受伤的案件也层出不穷,如重庆的“飞坛”案、“烟灰缸”案及辽宁丹东的“花盆”案等,受害人及其家属因事后无法找到肇事者,无奈之下将二楼以上的住户全部告上法庭,法院也最终判决二楼以上的所有住户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这种判决,有赞成者也有反对者。

  赞成者:共同赔偿有根有据

  建筑物致人损害属于特殊侵权行为,适用特殊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正是因为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众多,受害人往往无法证明谁是真正的肇事者,因此,法律为救济此类案件的受害人,推定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过错而承担责任。如果要求受害人必须指出谁是具体的侵害人才能获得赔偿,无异于剥夺了其损害赔偿请求权,也不符合民法通则的立法本意。

  反对者:楼上住户凭啥都要赔

  高楼坠物伤害案件中责任人只能是惟一的,而楼上其他住户因不是该物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因此不是责任人。公平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原则在主观要件上是互相排斥的。从主体上讲,公平责任只适用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公平责任主要适用于当事人没有过错的情况,而高楼坠物伤害案件实行过错推定原则。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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