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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规范“电子警察” 民用车辆不得用于限速抓拍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4日08:39 大河网-大河报

  本报许昌讯12月1日,许昌市公安交警支队出台“电子警察”抓拍系统工作制度文件,对使用电子技术设备纠正交通违法行为工作进行了规范。文件规定,“电子警察”设备必须安装在警用车辆上,由正式民警参加进行抓拍,不得装在民用车辆上。

  一段时间以来,许昌市许多司机对交警部门限速抓拍提出了一些质疑,主要集中在一些路段限速标示不完备、使用民用车辆抓拍、路段限速过低等方面。许昌市交警支队充分

听取群众意见,对使用电子技术设备纠正交通违法行为工作,进行了进一步规范。

  “电子警察”抓拍系统工作制度规定,不得在车辆拥挤、人流量大的路段抓拍,不得在国道、省道穿越的村镇人车集中的道路抓拍;对于抓拍不超过限速10%的车辆数据不再导入系统;在同一路段,当日只允许抓拍同一车辆同类交通违法行为一次,不得重复拍摄;抓拍路段必须是交通信号、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限速标志、解除限速标志、雷达测速区提示标志齐全的路段等。

  文件还规定,抓拍时使用的电子设备,必须经过国家专业部门检测、并出具合格检验报告;所拍摄图片必须符合有关要求:两车在一图内的,有车头无车尾、有车尾无车头不能够显示车辆型号的、有遮挡物号牌字母不清楚的,均要自行筛选删除。

  □记者杜文育通讯员刘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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