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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让法律蒙羞的判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4日08:39 大河网-大河报

  屡败屡诉,屡诉屡败,在春运涨价上与铁路较上劲的公民郝劲松又败诉了。郝劲松认为,铁路春运涨价未召开听证会,而春运期间火车严重超员、整体服务质量大幅下降,如此情况下涨价既违反程序,又违反了《民法通则》、《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公平原则。而法院审理认为,春运涨价的依据是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计委关于公布部分旅客列车票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执行方案的通知》,无须召开价格听证会。郝劲松表示将上诉。(见12月3日《新京报》)

  这是一个让法律蒙羞的判决,并非因为“支持春运涨价”的判决结果与公众意愿相悖。问题在于,法院并没有拿出让公众信服的法律理由,没有在法律框架中用法律语言说服公众,而是用一份低于国家法律效力的行政规章支持一个涉及全民利益的部门行政行为。

  正因为对法律公正的信仰,公民郝劲松在感觉遭受铁路部门春运涨价的掠夺时,才会坚持不懈地向法律寻求庇护。他没有借助公众集体厌恶春运涨价的民间情绪,也没有用违背法律、违反社会道德、缺乏公共责任之类的泛道德语言指责铁路部门,更没有因此与铁路部门发生直接对抗,而是选择作一个法律的虔诚信仰者,秉承一个好公民的德性在法律框架中寻求正义:严格依据成文的法律诉涨价违法,这些法律有《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等;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诉求自己的权利,依法取证、起诉、上诉等等,寻求一个严格依据法律的公正判决。

  公民如此虔诚地寻求法律的庇护,作为法院和法官,更应该虔诚、严格地按照法律作出公正的判决,在法律至上的职业威严下严格以有理有据的法律理由说服公民,向社会运送正义。可我们看看,这个支持春运涨价的判决依据竟然是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计委关于公布部分旅客列车票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执行方案的通知》,这至多属于行政规章。但根据《立法法》规定,国家法律高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两者有冲突时以法律为准。这明确说明,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一切规范都必须与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保持一致,不得抵触。那么,法院怎么能拿一纸行政规章来压过国家法律?怎么能有“法”不依而去依一个低于法律效力的行政规章?

  在我们国家,由于“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大行其道,许多行政规章本身就是相关利益部门操纵的产物——当公民与该部门发生利益冲突时,法院如果以这种行政规章为依据作判决,部门怎么会败诉、公民又怎能得到正义?

  不仅春运涨价如此,像前段时间引起激烈冲突的养路费征收也是如此,一切都必须以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及其解释为依据,其他部门的规章和解释都没有效力。

  □曹林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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