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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化粮严禁用作酿酒和异地加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4日09:01 兰州晨报

  甘肃出台陈化粮收购加工监管新《办法》

  兰州晨报讯(记者张隆)国家规定,陈化粮只能用于加工饲料、酒精,不得用于加工食品,也不得流入酒厂加工成酒,然而总有一些获得购买陈化粮资质的企业为一己私利,向酒厂、粮食加工等企业贩卖陈化粮。12月3日,省工商局会同省粮食局出台了新的《甘肃省有关陈化粮收购加工监管办法》。

  具有陈化粮购买资格的企业,在每次购买陈化粮前,须向省工商局提出经省粮食局审核的购买企业的意见函,并接受省工商局的审查、备案。

  经省工商局审查合格陈化粮收购企业,方可异地收购陈化粮。对于无意见函的企业,不允许参与购买陈化粮。

  原监管办法规定,陈化粮可以异地加工,这成为当前出现倒卖陈化粮行为的重要原因之一。为防止倒卖陈化粮行为发生,省工商局、省粮食局规定,购买企业必须将购买的陈化粮运回企业注册地加工,严禁异地加工。购买企业不得租用、借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仓储设施存放陈化粮。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违反规定的,要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在陈化粮入库前3天,陈化粮购买企业须书面报告当地县级以上工商部门,工商部门会同粮食部门验收无误后,方可在两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加工。

  陈化粮销售企业不得以非陈化粮冒充陈化粮进行销售,骗取陈化粮价差亏损补贴;也不得以陈化粮冒充非陈化粮销售;更不得未经批准擅自销售处理陈化粮。陈化粮购买企业购买陈化粮后只能用作本企业生产酒精、饲料的原料,严禁转手倒卖,不得将陈化稻谷加工成大米直接作为饲料粮销售,违者视同倒卖陈化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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