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评论:法治中国:拒绝陈志华为邱兴华辩护不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4日09:05 金羊网-新快报

  ■茆巍

  最近,经《南方周末》报道,我们得知陈志华律师准备做邱兴华案的辩护人,但陕西高院拒绝了。

  报道指出,陕西高院拒绝陈的理由有两条:一是已指定了两名辩护人;二是已开展

工作,不能中途退掉。

  在我看来,这两条理由都是脆弱的。

  第一,陈是邱的妻子直接委任的,从法理上说委托辩护优先于指定辩护,因为指定辩护是在未委托辩护人的前提下,才指定律师的,更何况指定辩护属于动用国家财政为被告人利益服务,有最低保障的味道,只有自己保障不了了,国家才出面。

  我国刑诉法立法导向已由职权主义转向当事人主义了,这似乎很值得我们骄傲,但目前我们还认为是职权主义的德国,却规定了被告人有选任指定辩护人的权利———“对应当指定的辩护人,由法院院长尽可能地在准许在法院属区内的从业的律师中选择。对被告人要给予机会,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律师姓名。如果无重要原因与此相抵触的,法院院长指定由被告人提名的辩护人。”

  第二,已开展工作的说法也是脆弱的,陈能在《南方周末》上发表文章,表明邱精神病嫌疑极大的看法,说明他也工作了。而且从此前报道来看,前任辩护律师同邱的妻子配合并不太好,邱妻并不太满意,那么换陈有何不可?

  另外,对于死刑案件的二审开庭时间,并无明文规定,辩护权属于被告人对抗国家公权力的防御权,具有专属性,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来说,应在适格律师到位的情况下开庭才是妥当的。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指出:“一个人,即使最卑微的人的生命也应受到尊重。……国家控诉他的时候,也必定要给他一切可能的手段为自己辩护。”更何况是涉及一人生死的时刻!

  我们不能否认,死刑辩护对律师的要求是很高的,美国律师协会专门组织修改了《死刑案件辩护律师的指派与职责纲要》并于2003年通过,其中就提出了一个死刑案件辩护实务的全国标准,以保证给有可能面临被判或者执行死刑的人进行高质量的法律代理。

  从目前情况看,不能说陈是最好的辩护人,但至少是更适格的。

  实务中,由于指定辩护经费低,许多律师根本不愿做,最后出马的常是水平不太高的律师,同时许多律师根本不愿意得罪当地司法部门。

  而陈正好可以避免这两点,陈有专业背景,至少在此案可能涉及到精神病的司法鉴定,相比一般律师来说,是宝贵的;二则他是北京来的,不在乎当地司法部门情面,这都是有利于邱的,但最后却被拒绝了。

  现在回过头来,从法条字面上说,我们并不能认为陕西高院的做法有违法之处,因为刑诉法并没有对已指定辩护律师后,能否同意委托律师辩护作出明文规定,这属于它的自由裁量权。但是,如果我们考虑到刑诉法的立法目的,考虑到立法目的对整个法的创造,则没理由说,陕西高院的做法是妥当的。(作者系广州检察官)

  (侯颖/编制)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