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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性违规何时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4日09:14 南方日报

  南方论坛·之二

  迅之

  山西省人大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检查组近日向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提交的专题报告指出,山西省交警罚款至今没有全额纳入财政预算,部分市县交警部门仍靠“以罚养人”。也就

是说,在中央三令五申不得违规罚款之后,山西部分市县交警部门仍然在靠罚款过日子的旧制度下生存。而这一旧制度的存在,显然是造成乱罚款现象的源头。可为什么就是不修改呢?

  显然是利益在作祟。由于“以罚代养”这种规避财政责任的制度的存在,使得一些交警部门长期在法外生存,并依靠这一制度又自我生成了很多不成文的下一级“小制度”,或曰“交警潜规则”,比如生造各种名堂罚款,“雁过此地亦留毛”等等。即使中央常有各种文件规定不得乱罚款,但是不得乱罚款的制度和靠罚款生存的制度之间,在现实操作中一定成互相冲突的态势。毕竟,交警也是由普通人组成的,只要不是理论中存在的圣人,他们也会有自身利益的诉求,而这种对利益的诉求一旦被制度所许可,怎会自缚手脚,又怎会不膨胀呢?

  就群众关心的交警罚款事宜,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说,交警这一公安特殊警种的经费来源,多年来的做法就是靠罚款获取,通过罚款上缴财政从预算外列支,至今没有全额纳入财政预算。而为什么至今还让这种明显不合理的制度安排存在,即使以常识来分析,也明白这其中肯定存有各方博弈的力量,财政、交警、人大以及时刻面临罚款危险的使用交通工具的民众都在扮演着自己的角色。可是,罚款所带来的巨额利益已经使掌握某些权力的既得利益者欲罢不能了。在“以罚代养”的制度之下,某些交警部门已经将罚款变成了日常工作内容和生活方式,并由此“合法”地受益。在这种情况下,利益受惠方自然会动用各种关系阻挠制度的变更。

  不过,这种状况或许要改观了。依据11月25日正式公布的《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各项罚没收入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这意味着,今后公安机关的罚款一分钱都不能自己留下,“以罚养警”、“以罚代处”等现象将视为违法。这在法律层面宣告了“以罚养警”制度的终结,同时也意味着交警部门可能从此告别经济利益体的身份,转而在统一的财政安排下变成纯粹的公共服务和管理机构。

  但是,“意味着”从来都不代表现实。既然某些部门过去可以对中央不得乱罚款的三令五申置若罔闻,现在当然也可以对新的制度安排找各种借口拒不实施或者假实施。核心问题不仅仅在于制度的变更,还在于要有强力的部门来监督这种变更的有效性,在某些部门和人员继续违法生存的时候,就应当按照违法事件来进行处理。否则,“将违法进行到底”成为公权力部门的常态,社会就只能一团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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