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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受害者可获婚内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4日09:14 兰州晨报

  定西人李筠将妻子姚荔左眼打瞎,姚荔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几经周折,法院最后部分支持了姚荔的诉求,首开我省婚内赔偿案获法院支持的先河。

  专家认为,婚姻本质上是一种特定的身份关系和基于这种身份关系衍生的财产关系的综合。缔结婚姻以后,夫妻双方产生了《婚姻法》意义上的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但显然,作为两个不同的个体,其各自独立的人格权利和财产权利依然存在。根据《宪法》和其他

法律,其作为公民的权利应该得到保障。

  案件备忘

  案例一丈夫打瞎妻子眼睛

  1996年3月4日晚9时许,定西人李筠与妻子姚荔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李筠将姚荔的左眼打伤,造成左眼球穿透伤并前房积血,色素膜脱出,经法医鉴定为重伤。之后,李筠撇下重伤的妻子离家出走。

  2002年10月24日,李筠回到定西后被逮捕。同年11月18日,安定区公安局法医对姚荔的伤情作出鉴定,认定其左眼部的损伤已造成永久性失明,构成伤残7级,右眼视力下降至0.4。姚荔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李筠赔偿其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11万余元。

  2002年12月5日,安定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筠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但对姚荔提出的民事诉求没有支持。法院认为,李筠与姚荔是夫妻关系,在婚姻存续期间相关费用的支出源于家庭共同收入,因而产生的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姚荔不服,向安定区检察院申请抗诉,检察院研究后决定抗诉。

  2003年2月25日,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开庭审理后,以“部分事实不清、部分证据不足、判处不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记者近日获悉,安定区法院日前开庭重审了该案,部分支持了姚荔的民事诉求,判处李筠有期徒刑3年,并赔偿姚荔的医疗费、伤残鉴定费、伤残补助费8408元。

  案例二打伤妻子砸了岳父家

  临洮县人刘艳、李焘于2001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家庭关系不睦,时常吵架。每次吵架后,刘艳就到娘家躲“气”。2005年10月初,刘艳与婆婆争吵后又躲到娘家,一住就是一个月,李焘到岳父家叫妻子回家遭拒。

  同年11月7日,李焘第7次前往岳父家接妻子,小两口在岳父家的小卖部内发生激烈争执,李焘动手打了妻子,并将小卖部的柜台、陈列物等砸毁。经鉴定,刘艳为轻微伤,李焘的行为尚不构成刑事犯罪,公安机关作出对李焘罚款200元的决定。

  2006年3月10日,刘艳与父亲向法院递交民事诉状,刘艳要求李焘赔偿其医药费等各类费用2218元,刘艳的父亲则要求女婿赔偿其财产损失费1000余元。4月12日,临洮县法院支持对此案进行庭外调解,由于婚内索赔没有法律依据,双方达成庭外和解意见,原告撤诉,李焘向岳父赔偿经济损失500元,对刘艳则不做赔偿。

  (注:两案例中人物均为化名)兰州晨报记者郝冬白

  主持人:兰州晨报记者郝冬白

  嘉宾:甘肃省政法学院副教授、律师马红平

  北京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临庆

  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谢宗高

  主持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遭到家庭暴力,可以向对方索赔吗?

  嘉宾(马红平):合法夫妻应遵从《婚姻法》第4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原则,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采取家庭暴力并造成严重伤害后果,受害人坚持追究配偶的刑事责任,法院应予以支持,对于索赔要求也应考虑支持。

  主持人:婚内索赔有法律依据吗?

  嘉宾(刘临庆):《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民法通则》规定:“侵害公民身体健康权,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婚内夫妻遭配偶人身伤害的,想得到赔偿必须就其物质损失及精神损失进行举证。

  嘉宾(谢宗高):《刑诉法》第77条和《民法通则》中的规定,适用于全体社会成员,当然包括夫妻。

  主持人:夫妻财产属于共有,“自家出,又进自家”的赔偿有意义吗?

  嘉宾(刘临庆):婚姻是一种夫妻双方的长期契约,因此当一方严重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时,必须按照契约法的规定进行“过错赔偿”,无论是在“合同期内牗婚内牘”还是“合同解除牗离婚牘”。对于“夫妻财产共有,赔偿也就没有实际意义”来说,其实也有解决之道。从现实基础上看,家庭财产不仅数额大且形式多样,法院启动赔偿机制,明确施暴者应承担的法律义务,无疑解决了财产分割的难题。

  主持人:婚内赔偿判决有执行基础吗?

  嘉宾(谢宗高):《婚姻法》不仅确认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同时也确认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个人财产的存在,这就为本案的人身损害赔偿确立了执行基础。《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1.一方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人民法院判赔,应当从上述规定的属于其的财产中支付,以示对其惩罚的公正性、严肃性,如果被判罚方没有个人财产或个人财产不足以支付赔偿数额,则可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从被判罚方的财产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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