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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剪电缆量刑远比盗窃严重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4日09:15 南方日报

  偷剪电缆量刑远比盗窃严重

  公民对轻微刑事犯罪认识不够不知法犯法时有发生

  以案说法

  盗窃40米电缆获刑两年

  2005年11月22日23时许,只有17岁的张峰为了“找点零花钱”,在广州市海珠区石榴岗路15号广州市新穗学校北侧空地,用胶手套、胶钳、裁纸刀等工具将正在使用中的供电电线剪断40米(价值人民币1710元),致使该线路停电近16小时,张峰在准备逃离现场时被人赃并获。

  由于张峰在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按照规定予以减轻处罚,他最终以破坏电力设备罪由广州中院二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法官表示,很多人以为电缆价值不高,就算以盗窃罪判处,量刑也会非常轻,但实际上,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盗窃正在使用的电缆一律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刑,其量刑相对较重: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则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私刻光盘销售可判坐牢

  2002年12月至2004年12月间,广东普宁人何玲和同伙朱威在没有获得工商局和新闻出版局等部门批准及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雇人擅自利用光盘刻录机非法刻录了《安利五大招》、《激励歌曲手语与教学版》等内容的光盘,同时还大量非法印刷了《百眼图》、《纽崔莱营养食品特殊配方》等书籍,并大量生产假冒安利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仅在2004年8月、10月和11月,何玲和朱威非法销售了上述光盘、书籍、产品共计人民币706万余元。

  何玲最终由广州中院终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朱威则最终被执行有期徒刑六年。法院提醒市民,售卖流通出版物需要得到相关部门的正式批准,在家刻录的光盘不可用于商业目的,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李静睿穗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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