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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借器官移植推动“脑死亡”立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4日09:16 南方日报

  议论风生

  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在广州出席全国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峰会时指出,中国尚未对脑死亡进行立法,目前使用脑死亡者的器官进行移植属非法行为。由于《脑死亡法》酝酿11年,至今没有通过全国人大讨论,国内器官移植中心积极推动脑死亡者器官捐献的行动陷入尴尬境地。脑死亡是否可以进行器官移植的问题,再次引起激烈争议(羊城晚报年

11月15、16日)。

  “脑死亡”是以脑干或脑干以上中枢神经系统永久性地丧失功能为参照系而宣布死亡的标准。然而,“脑死亡”要在我国得到认同,需要过好以下几关:首先是情感关,要家属接受一个心跳、呼吸尚存的亲人已经死亡确实不易。其次是技术关,鉴定一个人是否脑死亡,不仅需要相关的技术标准,同时需要鉴定者的水平,必须做到万无一失,否则无异于故意杀人。然后要过道德风险关,一方面要防止一些家属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放弃对尚有抢救机会的亲人的医疗救助,或是出于利益交换(如器官买卖)而提出脑死亡申请,另一方面需要防止某些医疗机构出于自身的利益考虑诱导患者家属提出脑死亡鉴定。

  有资料显示,约80%的病人,由于家庭经济拮据,在还没有到达临床死亡标准的时候就提早放弃治疗;相反,约20%的患者,在完全符合脑死亡标准之后还在尽力“抢救”,因为是公费医疗。确认“脑死亡”的意义,在于免除患者不必要的痛苦,减轻家属的经济负担,避免医疗资源的无谓浪费——很多已经没有生还希望的患者,气管切开,静脉插管,在现代医疗器械的帮助下维持着呼吸心跳。

  上述才是“脑死亡”立法的迫切性所在,至于捐献器官用于医学移植,仅仅是“脑死亡”的“衍生效益”而已。正如北京大学人民医院朱继业教授指出的,推行脑死亡标准是社会进步的标志,其目的不是为了器官移植,脑死亡和器官移植是两件事,将两者简单联系在一起是违背医学伦理原则的。以器官移植来推动脑死亡的立法,这种过于“功利化”的行为于情于理都让人难以接受,结果反而使“脑死亡”者的器官捐献行动陷入尴尬的境地!

  目前我国对“死亡”的法理解释仍然以传统的“心脏停止跳动”为标准。当务之急,是在技术层面上确立“脑死亡”的标准,在社会层面上普及“脑死亡”的概念,在法律层面上推动“脑死亡”的立法。而这一切,都不应该与“器官移植”联系在一起!

  梁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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