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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笔货款,该向谁主张权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4日09:23 常州日报

  案情简介

  2002年4月,某印染公司分三次将价值15万余元的一批灯芯绒面料提供给陆某,陆某又将这批货物提供给某服饰公司,印染公司交给陆某3张抬头为某服饰公司、金额为15万余元的增值税发票,陆某将这3张发票交给了某服饰公司。

  2002年4月16日,服饰公司支付给陆某货款11万元。2002年5月21日,服饰公司又支付给陆某货款6.9万余元。然而,陆某却没把这笔钱支付给印染公司。印染公司因向服饰公司要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服饰公司归还货款15万余元。印染公司提供了送货单作证,上面载明:户名为自营,送达地址为陆某,其中一张送货单的收货单位盖章栏内有陆某签名。

  服饰公司提出,他们与印染公司之间没有买卖关系,而是与陆某发生的买卖关系,并已向陆某支付货款17.9万余元。陆某却提出,他是受服饰公司委托到印染公司购买货物的,服饰公司支付的17.9万余元货款与本案无关。法官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印染公司与服饰公司是否成立买卖关系?

  一种观点认为,虽然印染公司先将货物提供给陆某,再由陆某交给服饰公司,但印染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的抬头是服饰公司,因此,应当认定印染公司是与服饰公司之间构成买卖关系。另一种观点认为,仅凭服饰公司收到陆某提供的印染公司的货物及增值税发票,不能认定服饰公司与印染公司之间构成买卖关系。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因为,本案存在两个买卖关系,一个是印染公司与陆某之间的买卖关系;另一个是陆某与服饰公司之间的买卖关系。要认定印染公司与服饰公司之间的买卖关系是否成立,关键在于确认陆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虽无代理权,但有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由,从而使本人对于相对人负授权人责任的无权代理。本案中,印染公司在送货单上写明的送货地址为陆某,而陆某在其中一张送货单的收货单位一栏也签名认可,依一般交易习惯,若印染公司相信陆某是服饰公司的代理人,其应当在送货单上注明收货单位为服饰公司而非陆某个人。虽然印染公司出具的3张增值税发票的抬头写明为服饰公司,但印染公司将增值税发票交给陆某而非服饰公司,故该增值税发票也不能作为判断印染公司与服饰公司发生买卖关系的依据。并且,服饰公司已支付陆某货款17.9万余元,陆某虽称该货款与本案无关,但却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综合来看,不能认定印染公司在签订和履行买卖合同的当时“有理由相信”陆某是服饰公司的代理人。相反,服饰公司在本案中并未存在客观上使印染公司相信陆某有代理权的事由,因此,本案不成立表见代理,服饰公司无需向印染公司承担表见代理责任。印染公司只能向陆某主张货款,无权向服饰公司主张权利。沈秋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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