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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出游惹来两场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4日09:23 常州日报

  

一次出游惹来两场官司
原本是一次开开心心的青岛、蓬莱、烟台、威海五日游,不想,一场意外,痛失亲人。事后,为了维护亲人的合法权益,年过七旬的老伴又站到法庭上,连打了两场官司。

   旅游意外失亲人

  去年8月1日,市民小郭代表父亲等6位亲属,与我市某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约定

由郭父、郭母等6人参加旅行社组织的青岛、蓬莱、烟台、威海五日游,旅游费用为每人798元,另保险费10元,保险类别是旅行社责任险、个人意外险,双方对违约责任等其他事项作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郭某等人支付了旅游费用,并于8月4日随旅行社组织的团队外出旅游。8月6日,旅游团到达威海国际海水浴场参观,郭某自愿参加了海滨浴场下海游泳活动。不想,就在此期间,意外降临:郭某因突发昏迷等症状,被送威海金海医院救治,被诊断为“脑出血”。8月13日,郭某病危,郭家人考虑到病人在外地,便申请转回常州,办理了出院手续后,由威海市市立医院派救护车送回常州。就在回常州的途中,郭某因脑溢血抢救无效死亡。

  痛失亲人,郭家人伤心不已,但人虽逝,亲人的合法权益还得维护。在办完郭某的身后事之后,郭家人便通过旅行社向保险公司索赔,可保险公司却以未收到旅游人员名单的传真,未出保单等为由,拒绝赔偿。这样一来,维权,只有诉诸法律一条途径了。

  先告保险公司

  郭某的继承人共有四人,即老伴蒋某和三个子女。但三个子女决定放弃权利,索赔权由母亲主张。于是,蒋某将某保险公司推上了被告席,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1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面对诉讼,保险公司辩称,他们与旅行社签订的保险协议中约定,旅行社应在每批旅游出团前一天填写保险单,包括游客姓名、随身物品、旅游线路、所乘交通工具、日程安排等传真给他们,他们再逐笔出单。但是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旅行社于8月4日以前向他们公司投保,他们公司认为旅行社没有为这批团队投保。请求法院驳回蒋某的诉讼请求。

  在本案中,旅行社自然是关键人物。作为第三人,旅行社称,他们与保险公司是保险代理关系,即他们单位代保险公司向游客收取保险费,将保险费支付给保险公司,在此次旅游出团前,他们已将游客的名单传给了保险公司,郭某在旅游中发生意外,他们已尽了最大努力协助蒋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他们没有责任。

  各执一词,保险公司究竟有没有收到旅行社传送的郭某等人的名单?保险公司没有出具保险单,保险是否成立?郭某在旅游中发生疾病死亡,是否是意外事故呢?诸多问题在双方间激烈地交锋。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旅行社与保险公司于去年1月签订了一份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协议,约定旅行社向保险公司投保旅行意外伤害险及随身财产损失险,国内旅游者境内旅游每人每次意外保险总金额为人民币16万元,同时,对保险期间、保险费等条款进行了详细的约定。同年5月16日,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对前一份协议进行了修改,约定国内旅游保险金额意外伤害保险金每人每次65000元,意外医疗赔偿限额每人每次5000元,丧葬费每人每次1万元等。

  法院同时查明,旅行社与小郭签订旅游合同后,于8月4日下午登车前,将旅游人员名单、线路等传真给了保险公司,但保险公司收到后未出保险单。

  据此,法院认为,郭某在旅游期间发生疾病死亡,属意外事故,该事故发生在旅行社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协议约定的有效期内,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拒赔没有道理。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给蒋某意外伤害保险金、意外医疗赔偿金、丧葬费赔偿金等共计8万元。

  再告旅行社

  打赢与保险公司的官司后,隔了近三个月,蒋某又一纸诉状,将旅行社告上法院,要求其退还旅游费、支付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8万余元。

  蒋某认为,旅行社有义务为合同相对人提供安全的旅游服务,事故发生在旅游途中,致使旅游合同的目的未能实现,故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费,同时,旅行社的旅游服务不当行为造成郭某的意外死亡,旅行社未能按约保障郭某的人身安全,已构成违约。

  旅行社却称,他们根本不存在过错,而且,郭某下海旅游属游客自选项目,不是旅游的项目范围,同时,他们对下海的危险性多次进行了告知,尽到了合同中约定的风险提示义务。郭某明知自己的年龄和身体状况而从事不适当的户外活动,本身存在重大过错。当郭某在反映身体不适时,旅行社及时处置,及时送往医院,尽到了相应的救助义务。再说,郭某死亡是因他自身疾病引起的,属于旅行社无法预料及控制的情形,其死亡的后果与旅行社无关。

  在旅游途中,游客发生意外,旅行社是否要担责呢?

  法院认为,旅行社作为提供旅游服务的单位,应当对旅游项目的安全事项尽到相应的告知义务。在本案中,下海游客自愿书上郭某的签名是由其未成年的亲属代签,旅行社关于在游客下海游泳前已向游客告知安全注意义务的陈述依据不足。郭某作为一位七十多岁的老年人,应当具备一定的知识和生活经验,在决定下海游泳时,对有可能发生的风险应有一定的预见性。由于郭某对自己的身体条件过于自信造成本案意外的发生,游客郭某本人应负主要责任。但旅行社在履行安全告知手续中有瑕疵,旅行社对郭某的意外死亡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旅行社向蒋某退还旅游费,并赔偿郭某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合计1.6万余元。

  尽管两场官司都打赢了,但郭家人痛失亲人的伤痛却是怎么都难以抹平的。此次意外也告诫那些喜欢出游的老人,注意安全,注意身体健康才是最重要的。天法王益芳□漫画宣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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