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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细化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措施 对强讨恶要者说“不”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4日10:30 贵州都市报

  金黔在线讯 跑到救助站强讨恶要,对救助站提供虚假个人情况或是恶意欺诈的,救助管理站将拒绝提供救助,已经提供救助的将终止救助。近日,贵阳市在目前施行的《贵阳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暂行规定》基础上,出台了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一方面明确了救助对象范围,制定了对生活无着流浪乞讨者予以临时供给最基本生活保障及对危重病患医疗救助的具体措施,同时也对部分人视救助站为“长期饭票”的强讨恶要欺诈行为、擅自离站等行为作出拒绝救助或终止救

助的明确规定。

  对流浪者、弃孤施救

  救助对象包括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因被盗、被抢、被骗而生活无着、流落街头的人员;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弃婴和孤儿。

  对虚假、欺诈说“不”

  受助人员存在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因年老、年幼、残疾的原因无法提供的除外);提供的情况明显矛盾并有欺诈行为的;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的;在救助管理站待站期间擅自离站的;受助情形消除或救助期满,无正当理由不愿离站等情形之一的,救助管理站不予提供救助并告知理由,已经提供救助的应当终止救助。

  对病患“先救后算”

  对于救助对象中的危重病人(含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形象的精神病人及需住院治疗的传染病人),一经发现应及时通知或直接送往定点医院抢救治疗。定点医院要按照先救治后结算的原则进行积极抢救治疗,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

  经治愈或病情稳定后,医院应出具疾病证明书,由贵阳市救助管理站帮助或护送其返家。作者:聂毅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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