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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客丢钱2万酒店被判无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4日10:31 信息时报

  时报讯 (记者 闫晓光) 一名男子入住酒店后发现近3万元现金丢失,于是一纸诉状将酒店告上法庭。但是,他却因为抱持“钱不外露”的想法,没有进行贵重物品登记,更没有按照酒店的提示租用保险柜保管现金和锁好防盗扣。法院审理认为,酒店已经尽到了提醒义务和房屋义务,他应该为自己的过错自担责任。

  入店一晚近3万元被盗

  今年5月5日中午时分,张某等3人一起入住广州市荔湾区芳村一间酒店的518号房,但次日中午起床后,张某发现自己的手提包不见了,他立即向广州市石围塘派出所报警,声称当时随身携带的2.8万元失窃。

  为了弄清包是如何不翼而飞的,张某要求观看酒店的监控录像。录像中,有4名可疑男子曾在房间外的走廊行走,其中一男子手中拿着一个手提包,张某立即指出这就是他丢失的包,但是,他们却没有找到4名男子开门进入其所住房间的录像。

  张某认为,酒店应该就其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于是将宾馆告上法庭索赔28000元。

  住客没登记携带现金

  庭审时,宾馆认为,他们只是从录像中看到有人在该楼层走廊行走,未看到有人入房盗窃,也无法确认那些可疑男子手中拿的就是张某的手提包。而张某是否携带并丢失了2.8万元,因其并没有事先登记,只有他的弟弟及朋友的证词,应不足为证。另外,酒店服务总台已张贴了警示告示提醒住店旅客,如有贵重物品请租用保险柜保管,酒店房间也张贴警示告示提醒旅客睡觉前应锁好防盗扣。

  在法庭上,张某坦承见到了酒店的以上提示,但认为自己是一名商人,信奉的是“财不外露”所以没有租保险柜,没想到钱会被盗。

  住客有过错责任自担

  荔湾区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不能够证实其入住酒店时携带有28000元现金且被盗,因为他在入住酒店的登记表上明确签名确认其没有贵重物品。

  法院还认为,即使张某确实携带了这些现金入住酒店,但酒店服务总台已经张贴警示告示提醒住店旅客,如有贵重物品请租用保险柜保管。酒店房间也张贴警示告示提醒旅客睡觉前应锁好防盗扣。由此可知,酒店已经尽到相关的提醒旅客的注意义务并且也提供有相关的保管服务项目,酒店没过错,错反而在张某,因为张某没有按照提醒尽到谨慎注意义务,睡前没有将房门锁好防盗扣,也未使用保险柜保管贵重物品,因此,他应该自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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