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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闻周刊:律师质疑 法律解释制度亟待完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4日10:47 中国新闻网

  (声明:刊用《中国新闻周刊》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立法不可能完美无缺,因此在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修改之前,需要进行解释,这样,可以让执行者和民众明白其含义,从而可以顺畅地得到实施

  被媒体称作“批评养路费违法第一人”的周泽,曾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有关养

路费征收的法规、规章与《公路法》相违背问题,并问责养路费违法征收。11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通过答记者问的形式,向社会公开表态:在燃油税开征之前,征收养路费合法。

  对此,身为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同时也是一名执业律师的周泽,除了对上述解释的实体问题提出质疑之外,也对上述解释的程序问题提出两点疑义:第一,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的答记者问是一种公共关系行为,相应负责人的答记者问,仅仅是在回应公众舆论,而不是针对我提交审查养路费征收法规、规章违法建议书这样一种公民权利的具体答复;第二,根据《立法法》,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无权解释法律,因而两部门负责人联合答记者问是不合法律规定的。

  周泽如此“较真儿”,把现行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大缺陷呈现到人们面前,即如本案所昭示的,这二十多年来,立法机关已经颁布了成百上千法律,但是,却始终没有形成一套完整而有效运转的法律解释制度。

  由于种种原因,立法永远都不可能完美无缺。由于人性固有的弱点,法律本身必然会存在种种疏漏,甚至可能自相矛盾;由于考虑不周,一部法律也可能与另一部法律、与其上位法、甚至与宪法产生冲突;即使立法努力使法律措辞精确,但现实生活中不同的人对同一个字眼同样可能产生歧义;法律在适用的时候,其调节的对象可能已经发生变化。凡此种种都给执行法律的某些行政机关、给利用法律解决纠纷的法官、以及给普通民众带来种种不便与困扰。

  因此,法律并不是制定完毕就万事大吉了,相反,在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修改之前,是需要进行解释的,通过这种解释,法律可以解决其内部矛盾及与其他法律的冲突,可以让执行者和民众明白其含义,从而可以顺畅地得到实施。可以说,法律解释乃是法治社会中的一项日常性工作,它是法律的“修理工”。

  各国也都建立了、或者自发地形成了自己的法律制度,比如,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官就是法律天然的解释者,在司法活动中完成对法律的解释。在大陆法系,通常则同时存在三类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分别由立法机构、司法机构和行政机构对法律进行解释。

  中国大体采用的是大陆法系制度,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1981年通过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及《立法法》,初步地形成了一个由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构成的法律解释架构。尤其是《立法法》对法律解释有专节规定,并明确,法律解释的效力等同法律,法律解释的重要性由此可见。

  但在现实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很少行使法律解释权,法律解释工作更多是由最高法院和国务院及各个行政机关解释。最高法院经常发布司法解释,但是,这种司法解释具有强烈的实用性,目的主要仅在于便利法院审理案件。另一个常见的解释者则是各个行政机关,很多法律都明确地将其解释权授予国务院,还有很多法规、规章则将解释权干脆授予负责执行的行政机关。这就很容易出现一种情况:行政机关作为实施法律规章的主体,可以自行对法律进行解释,并将该解释强加于其管制的对象——民众或企业,而按道理,这两者在发生冲突的时候,应当居于平等地位。否则,行政机关很容易通过法律解释,扩大自己的管制权力,让自己不受法律的约束。

  从这个角度看,比较可取的法律解释架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宪法,其余一切法律、尤其是各种行政法规的解释权授予最高法院,行政机关则不享有解释法律的权力。之所以由最高法院进行法律解释,因为,司法过程最容易暴露法律、法规中存在的问题,而司法活动也迫切需要尽快解决这些问题。另外,更重要的是,由最高法院进行解释又可以排除行政机关自己照顾自己、擅自扩大自己权力的倾向。而法律之治的要旨正在于,以法律约束权力。当然,行政机关有权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提请最高法院解释法律、法规。

  如果这样进行改革,则法律解释的程序问题也会立刻得到基本解决。最高法院长期进行司法解释,已经形成了一套发现问题、进行讨论及形成解释、公开发布的完备程序,相反,立法机关几乎没有进行过法律解释,行政机关则习惯于内部操作,缺乏程序概念,其解释不为公众知晓,很难让法律、法规解释发挥正常效力。因而,让司法解释充当基本的法律解释渠道,乃是一种基于现实的可行选择。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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