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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立案审查改为登记不会有实质性改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4日12:00 光明网
朱忠保

  据《中国青年报》11月28日载,11月25日—26日,由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江伟教授主持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修订专家建议稿”进行第四稿论证。此次修改建议稿在原有民事诉讼法体例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其中的一个重大突破,就是用立案登记制度代替现行的立案审查制度,即法院不能拒绝接老百姓的诉状,老百姓来要求案的,法院必须予以登记。然而,用立案登记制度代替立案审查制度,公民要求立案,法院在登记以后,就一定会进行立案吗?《新京报》11月29日发表文章《立案登记制度促进

实质正义》,我以为此次改进不会有实质性改变,登记以后并不能保证就一定会立案,对其修改的效果我表示怀疑。

  在现实中,在公安机关有这样一条不成文的规定:“不破不立”。即能破案,或者破了案的案件才进行立案,否则即使先立了案,再进行破案,如果长时间破不了案的,先前所立的案就会进行撤销,这样可以保证破案率很高。同样,在法院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如事涉经济类纠纷的案件,其案值较高、且易执行的案件,法院就会立案,法院的收益比较高,否则可能会被拒之门外;又如民事纠纷刑事纠纷的,一般平民百姓要求立案的,可能会被拒之门外等。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立案审查程序,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才予以立案受理。现行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的不当操作致使一些当事人被排除在司法程序之外,造成老百姓打官司立案难。在某些基层法院,还存在“抽屉案”情况,法院接到当事人的起诉状后,并不给当事人书面的证明,而是将起诉状放起来,拖延很长时间。更有一些法院明确对立案范围进行限定,如对于集资纠纷、土地纠纷、职工下岗等13类“涉及面广、敏感性强、社会关注”的案件暂不受理。为此,造成部分老百姓申诉无门,民怨沸腾。

  民事诉讼权作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一种权利,任何人都不得非法侵害和阻碍其行使。据介绍,在此次修改稿中,设计了立案登记制度,明确规定“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了符合要求的起诉状,法院无需进行审查,法院应立案登记。法院不得拒收当事人的起诉状。”然而其效果可能会收效甚微。

  这是为何?问题的关键在哪里?我以为,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对公民所要求立的案,要不要先进行审查,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任何公民都有要求起诉的权力,法院不得拒绝,所谓的审查,无非是将一些不想立的案拒之门外,而这种不想立的案,法院可能会用一些所谓的规定来对公民一个交待,让公民无法立案,而将公民打发走。现在,将立案审查制度改为立案登记制度,那么问题的关键是,公民所要求立的案,在登记以后,法院是不是一定就会认真对待进行立案并进行审议呢?这才是问题的关键!

  应该承认,由于现在我国依法治国,公民的法律法制观念大为增强,提起的诉讼可能会有所增加,这无疑会加大法院的工作量,甚至会影响法院的审案质量,但是与西方国家例如美国相比罚,我国的公民还是不太愿意走上法庭,去打官司的,一般公民都将打官司视为畏途,迫不得已时才会打官司,因此我国的立案数量和审案数量相对来说还是比较少的,因此以“只要公民来要求立案,就会增加法院的工作量”为由,将公民的诉讼权力拒之门外,是一种搪塞行为,严重一点说是一种违法行为,它剥夺了公民的诉讼权,从而伤害了公民所要求的某些合法权益。

  用立案审查制度也好,用立案登记制度也罢,如果法院不能从根本上怀有一颗“立法为民”、“司法为民”、“执法为民”的心,无论用什么样的制度,都是不能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现实的,公民所举张的权力,还是会被束之高阁,会被放进抽屉,会被冷藏起来,公民所要求的合法权力同样不会得到任何保障。如何用制度来规范法院,只要公民来要求立案,法院必须无条件地进行立案,并认真进行审案,这才能从根本上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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