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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广州观察:要用严惩来遏止“种钉”贼!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4日14:22 金羊网-羊城晚报

  □胡湖

  这是何等大快民心!三名专在广州大桥一带“种钉”扎胎的毛贼,终于被警方抓获并予行政拘留。据本报前天报道,这伙毛贼出此黑招,只为牟取每孔两元的补胎黑利。

  为一己之蝇头私利,不惜鸡鸣狗盗,公然作奸犯科,此类让人愤然而无奈之事,并

不鲜见。让人愤然,是因为它伤害老百姓日常切身利益;让人无奈,是因为它看起来常常显得那么“微小”,对背后潜藏的巨大危害,惩处往往力有不逮。就说“种钉”吧,表面上看,不就是扎破几个轮胎吗?财物损失能有几何?而不法之徒获利似也不巨。此前媒体这类报道中,也多仅责之以“缺德”。但是,车水马龙,设若自行车飞速行进之际,胎被扎破,车毁尚小,骑车者死伤堪虞。它危害的实际上是公共安全!从这一意义上说,海珠警方不视之以小事,连日设伏擒贼,为民除害,虽仅以损坏公私财物行拘之,但在广州首出重拳严惩,一定程度儆戒了效尤。

  事实上,不只马路“种钉”,也不只在广州,许多盗窃公共设施或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危害非止于实物损失,更严重的还在于它掘下隐患“黑洞”,危及老百姓甚至整个城市的公共安全。盗窃通讯光缆、盗剪输电线路、盗取消防龙头、盗卖沙井铁盖,甚至盗走铁路枕木……凡此种种,媒体报道得还少吗?其可能造成的实物价值之外的巨大危害,实在超乎想象,或伤人身体,或夺人性命,甚或瘫痪城市某一区域某一领域,绝非危言耸听。

  防盗防损防公共安全受累,是城市管理面临的极大挑战。对盗损黑手的打击,有关部门不可谓不尽力,但仍屡禁不止,何故?在目前情况下,对这些黑心贼大多只能按一般盗窃或损坏公私财物处理,而其所窃或所毁实物价值许多时候并不高,轻罚就是必然。与其给公共安全造成的巨大隐患,几无可比。罚不当罪,则震慑力何在?

  可喜的是,在司法实践中,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严惩此类行为,不断取得突破,尽管尚属零星案例。河北石家庄去年有人盗了一个下水道井盖,即以此罪被判入狱三年。而广州一个盗15个沙井盖的五人团伙,去年也以此罪各判刑三年。但这些案例在法律界也遭质疑。

  老百姓盼的是法有定规。广州有人大代表曾在市“两会”上建议人大代表们提出议案,让有关方面立法或作出相关司法解释,对偷沙井盖一类行为按危害公共安全严处。诚如是,“种钉”贼怕就不仅是行拘的问题了。

  (紫/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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