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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公处卖淫女嫖客为何遭遇舆论寒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4日14:28 四川新闻网

  许朝明

  11月29日,深圳福田警方分别召开两场公开处理大会,百名涉黄人员被处理。公处大会吸引了千余名群众观看,现场不时响起掌声。(12月30日《南方都市报》)与现场“不时响起掌声”相比,两场公处大会却遭遇了舆论寒流,在超过10万人参加的新浪网“您如何看待深圳公开处理卖淫女和嫖客?”的调查中,近七成人对警方的做法表示反对。媒体登载的

评论也多发出质疑和抨击的声音。

  可以想像,舆论的这种反应出乎警方预料。警方公开处理如此多的涉黄嫌疑人,其警诫用意显而易见。何况,在以往的司法语境里,并不缺乏“公开处理”“游街示众”等类似词汇,深圳警方的此次行动也算有“传统”可循。甚至,这样的行动也不乏“民意”支持,现场“不时响起掌声”就是证明。那么,公处涉黄人员又为何遭遇舆论寒流?

  令人欣慰的是,媒体和网民的质疑和抨击,并非囿于道德的义愤、情理的反击,更多的是立足于法律。这种出发点无疑是正确的。因为,在法治社会,倘是违法的行为,无论动机如何,有多么堂皇的借口,都必须受到法治的拷问。在上述事件里,至少有两点应该受到法治拷问:其一,警方公开处理犯罪嫌疑人是否涉嫌违法;其二,此举是否侵犯了嫌疑人的人身权利。

  先说第一个问题。早在1988年,针对“少数地方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在国内外造成很坏的影响”这一现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就曾联合发出《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通知重申:各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务必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不但对死刑罪犯不准游街示众,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的人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如再出现这类现象,必须坚决纠正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可见,公开处理涉黄犯罪嫌疑人是执法犯法。

  再说第二点。《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由此可见,每个人,包括罪犯和犯罪嫌疑人,都拥有基本人权,人格尊严都受法律保护。因此,警方在行动中应该力避对嫌疑人人格尊严的侵犯。

  还要看到,公开处理嫌疑人是有危险性的行为,有可能对嫌疑人造成意想不到的伤害。几年前,媒体曾报道某地一名犯罪嫌疑人被当作小偷公开示众,事后证实该嫌疑人无辜。可示众给这个无辜的人造成了巨大的心理伤害,导致他此后的事业蒙受巨大损失,生活蒙上阴影。

  在法院未最终宣判前,警方公示处理难以绝对避免类似的问题。事实上,在这两场公开处理大会上,深圳警方对公处的犯罪嫌疑人全部戴了口罩,这说明也已经意识到自己可能违法和侵权,应该说较之以往是一种进步。但是,这显然还不够,并且在社会舆论、百姓认知和公众法律水平均已提高的社会背景下,更应当从法律上严格规范这种公处公审方式。

  公处涉黄人员虽获掌声,但毕竟遭遇到了更强烈的舆论寒流。这意味着,尽管法治文明的环境仍有待改观,但越来越多的人愿意接受并已具备法治的理性。

  这是一个法治社会赖以形成的基础。

  许朝明(北京媒体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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