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评论:与春运涨价较劲何以屡诉屡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4日14:28 四川新闻网

  屡败屡诉,屡诉屡败,在春运涨价上与铁路较上劲的公民郝劲松又败诉了。法院审理认为,春运涨价是依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计委关于公布部分旅客列车票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执行方案的通知》所定,无须召开价格听证会。郝劲松表示将上诉(见12月3日《新京报》)

  这是一个让法律蒙羞的判决,并非因为“支持春运涨价”的判决结果与公众意愿相悖——如果涨价确实符合法律的话,民意再激烈的反对也只是一种“多数人暴政”。问题在

于,法院并没有拿出让公众信服的法律理由,没有在法律框架中用法律语言说服公众,而是用一份低于国家法律效力的行政规章支持一个涉及全民利益的部门行政行为。法治社会中,法院应诉诸严格的法律语言说服公民,因为法治社会中法律至上,法律才是协调利益冲突的通用语言,公民在多元的价值纷争中只相信法律的公正。

  正因为对法律公正的信仰,公民郝劲松在感觉遭受铁路部门春运涨价的掠夺时,才会坚持不懈地向法律寻求庇护。他没有借助公众集体厌恶春运涨价的民粹情绪,也没有用违背自然法正义、违反社会道德、缺乏公共责任之类的泛道德语言指责铁路部门,更没有以“公民不服从”与铁路部门发生直接对抗,而是选择做一个法律的虔诚信仰者,秉承一个好公民的德性在法律框架中寻求正义:严格地依据成文的法条起诉涨价违法,这些法律有《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等;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诉求自己的权利,依法取证、起诉、上诉等等。

  公民如此虔诚地寻求法律的庇护,作为“法律帝国”的法院和“帝国王侯”的法官,更应该虔诚、严格地按照法律作出公正的判决,在法律至上的职业威严下严格以有理有据的法律理由说服公民,向社会运送正义。

  在我们国家,由于“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大行其道,许多行政规章本身就是相关利益部门操纵的产物——当公民与该部门发生利益冲突时,法院如果以这种行政规章为依据作判决,部门怎么会败诉?公民又怎能得到正义?这种情况下,法院应该遵循法律至上的原则,严格按照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作出判决。当公民与行政部门发生冲突时,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应成为唯一的判决依据。

  曹林,青年杂文家。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