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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儿童参与立法让法律更科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4日14:50 四川新闻网

  李克杰

  12月1日,我国首部由未成年人代表全程参与起草的地方法规———《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正式通过。立法过程中,广州市11名未成年学生代表不仅自始至终全程参与,而且提出的8项建议被立法机关吸纳,整理归纳成为法律条文。此举被称为落实“儿童参与权”的益举和“开门立法”的新尝试。(12月3日《长江商报》)

  教育领域有个基本理念:老师在面对未成年学生时,要蹲下来说话。因为只有“蹲下来说话”,才能与学生目光平等,体现对他们的尊重,消除他们的思想隔阂,取得他们的信任,促使他们敞开心扉,表露心迹,取得最大教育效果。

  其实,立法也是这样。笔者认为,落实“儿童参与权”,让未成年人全程参与立法,其实质是作为立法主导者的成年人“蹲下来立法”:在制定涉及未成年人切实利益的法律法规时,让孩子们充分表达他们的思想、愿望和要求,让法律法规的保护和惩罚措施符合他们的身心特点和实际需要,以增强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涉及未成年人利益的立法工作成败,关键要看法律规定的措施和提出的要求以及确立的规范,是否符合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和实际要求。尽管有人认为,未成年人保护法规的主要调整对象并不是未成年人而是学校、社会、政府和家庭,但法律法规的内容和措施却都是围绕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而规定的,这就必然要求法律法规的全部内容和要求都符合未成年人的特点,要关注他们的感受,了解他们的想法,使立法更具针对性和科学性。

  要实现这一目的,作为成年人的立法者就应当“蹲下来”,消除成年人的固执,改变成年人的思维,到孩子们的集体里去平等交流,让他们有条件有机会真实地表达意愿和要求。我们决不能以未成年人没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政治权利能力就否定他们参与立法的必要性。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明确规定,缔约国应确保有主见能力的儿童有权对影响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意见,对儿童的意见应按照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以适当的看待。赋予未成年人立法参与权完全符合国际人权法的要求,也是我国立法民主化的重要体现。

  立法者不仅应在未成年人立法领域“蹲下来立法”,在许多涉及平民利益和弱势群体利益的立法中,也应当“蹲下来立法”。因为处于社会不同阶层的群体都有与其他阶层群体不同甚至完全相异的利益、愿望和要求,作为立法者应当防止“关门立法”情况下的想当然,放弃高高在上“为民做主”的传统思维和做法,伏下身子,放下架子,到平民和弱势群体中去,或者让他们实际地参与到立法中来,从而获得真实民意,最大限度地增强法律法规的群众基础。(作者系法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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