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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地:循环经济急需制定法规、政策和技术规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4日14:53 人民网

  

热地:循环经济急需制定法规、政策和技术规范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热地讲话。

  今天上午,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座谈会在深圳召开,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热地在座谈会上的就新型工业化和循环经济发表重要讲话。以下是讲话全文:

  同志们: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座谈会今天顺利召开了。在此,我代表全国

人大常务委员会,对会议的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

  这次会议讨论新型工业化和循环经济,特别是循环经济立法,非常重要和及时。未来15年我国人口将继续增加,经济总量将再翻两番。随着人口不断增加和经济快速增长,水、土地、能源、矿产等资源不足的矛盾会越来越突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形势日益严峻。面对这种情况,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就显得尤为重要、尤为迫切。

  当前,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已经成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战略目标和重要内容,成为各地区、各部门推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方向和重要途径,成为社会各界的广泛共识。胡锦涛总书记在2005年3月召开的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就明确提出:“要大力推进循环经济,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大力宣传循环经济理念,加快制定循环经济促进法,加强循环经济试点工作,全方位、多层次推广适应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要求的生产生活方式。”吴邦国委员长在2005年7月在山东考察时也明确指出:“要大力推广和发展循环经济,鼓励循环生产,促进循环利用,倡导循环消费。”2005年10月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更明确指出“发展循环经济,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今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正式把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目标和措施纳入了规划纲要。

  在各级人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通过弘扬循环经济理念,推进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制定循环经济的规划和计划,制定循环经济法规、政策和技术规范,我国推进循环经济的工作已经取得扎扎实实的进展。但是,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发展循环经济是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转变传统经济增长方式,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艰巨任务,需要我们长期不懈的努力。当前,我国循环经济总体上仍然处在从理论向实践转化的过程中,需要继续加强循环经济的试点和示范,继续加强循环经济的技术发展和创新,并通过制定和完善有关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企业和公众更广泛地参与到循环经济实践中,以逐步形成政府引导、市场调控、企业主导、公众参与的循环经济发展全面发展的新局面。

  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积极推动下,循环经济法立法项目正式纳入了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目前,在全国人大环资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和各级人大、政府和有关单位的积极支持下,已经形成了循环经济法法律草案的初步框架,正在广泛征求意见。为了有效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制定这项法律所提出的要求,在今后工作中应注意抓好以下几点:

  第一,从国家循环经济发展的总体目标和整体利益出发,使这部法律完整、准确地把党中央关于发展循环经济的主张、决策转变为国家意志,成为全国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普遍遵循的行为规范,有效指导和激励社会各界参加到循环经济发展的经济社会活动中。立法中应当明确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的长期目标,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职责,把循环经济发展纳入各级政府考核目标中。

  第二,要突出重点,着力解决循环经济发展中所面临的主要矛盾。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发展循环经济的主要任务一是节约资源,特别是节能节水;二是推行清洁生产,鼓励和支持企业从源头上削减污染;三是综合利用资源,提高废渣、废水、废气、余热的综合利用率;四是回收利用可再生资源。在制定循环经济法时,应当紧紧围绕上述发展循环经济的几个重点问题,研究制定出可行的法律规范,形成健全的法律制度。

  第三,要综合发挥市场激励和行政约束的作用。在循环经济发展中,要注重发挥市场的基础作用、政府的引导作用、企业的主体作用,形成推进循环经济的整体合力。在法律中,要全面体现市场激励和行政约束这两个方面的机制和举措。在市场激励方面,要规定有利于循环经济的财税、价格、投资和金融政策,增强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自觉性、积极性和主动性。在行政约束方面,要对消耗高、污染重、技术落后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施强制性的淘汰制度,规定它们退出生产和消费领域的期限,对达不到节约资源、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和项目,一律不允许生产,不允许建设。

  第四,要通过立法鼓励和推进循环经济的技术创新和推广应用。应当规定把发展循环经济列入国家科技发展的优先领域,积极支持科研单位和企业在资源节约、替代和循环利用等领域的研究开发活动,提高国家在有关领域的自主技术创新能力。应当鼓励企业在循环经济技术研究开发及其推广应用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努力把循环经济的理念和方法贯彻到新产品和新工艺的研究开发中,不断提高企业循环经济技术的创新能力和发展水平。

  第五,要为公众参与循环经济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应当鼓励通过有关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宣传和教育活动,逐步建立和形成与循环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增强全民发展循环经济的社会责任感,促使全民养成科学合理利用资源、适度文明消费的良好习惯。当前应当通过立法积极鼓励和引导民间组织和社区组织开展各种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发展循环经济的社会监督和公益活动。

  第六,要明确法律责任,强化法律监督。当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在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方面尤为突出。这部法要明确规定各种违法行为的责任,确保法律的有效贯彻实施。要按照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力、高效运转的要求,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的力度,建立一套完备的评估检测体系和执法监督体系。

  第七,完善循环经济法的配套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地方人大和地方人民政府应按照循环经济发展的实际要求,抓紧研究制定配套的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与标准,特别要抓紧研究制定各项资源综合利用和废物循环利用的法规、规章和配套政策,包括鼓励循环经济发展的财税、价格、投资、金融等配套政策,以形成比较完善的循环经济法律法规和政策框架体系。

  制定一部符合国情、高质量的循环经济法,是依法规范和有效推进我国循环经济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立法任务。希望全国人大环资委在起草过程中要集思广益,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走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路子,希望各地方人大积极参加到起草过程中,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共同努力制定出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循环经济法,为推进循环经济发展,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人民网深圳12月4日电记者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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