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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挪用千万余元才“判三缓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4日15:56 浙江在线

  葫芦岛一局长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动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1150万元,违反规定运作,给国家造成损失600余万元。连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滥用职权,致使人民利益遭到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滥用职权罪。依据国家相关法律之规定,故一审判处付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辽沈晚报》12月3日)

  今年58岁的付某原是葫芦岛市连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2003年,正是付某在

任期间,当年4月,他指派他人首次与某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150万元的委托国债投资管理合同。7月2日和7月18日,他再次指派他人与某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先后两次签订了200万元和800万元的委托国债投资管理合同。上述3笔资金汇出后,主要用于购买桂林旅游股票,造成损失600余万元。

  付某是人民的公仆,理应做人民的好管家,为群众管理好财务。可是他竟然利欲熏心,竟敢冒天下之大不韪,拿着这些钱去炒股想要发大财,结果偷鸡不成反失一把米,弄得血本无归,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最后落得个身陷囹圄的下场,被大家所唾弃。我对付某被惩罚这件事情感到稍微有些痛快的同时,又感到特别地痛心。1000千多万元不是一个小数目,怎么那么轻易地被挪用了呢?监察管理部门在干什么?为什么事情过去了这么久才对当事人进行判决?所有这一切难道不应该引起大家的深思吗?

  付某挪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1150万元,给国家安全造成了600余万元的损失,致使人民利益遭到重大损失。照理说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可是他只是被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这样的结果实在出人意料,的确是令人失望。试问,如此严重的罪行却得到这样的轻判,岂非把法律当成儿戏?怎么能够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呢?时下,贪官污吏动辄贪污受贿几百万,上千万,甚至上亿元,可是却很少有获得死刑的。这样做势必使法律丧失了尊严,助长了贪官污吏的嚣张气焰.过去,明太祖朱元璋规定贪污六十两白银就杀头,都难以阻止贪污受贿行为.现在,我们对贪污受贿者如此宽容,想要制止这样的丑恶现象,简直就是开国际玩笑.因此,我郑重建议,我们应该尽快修订<<刑法>>,加大对贪污受贿者的打击力度.如果做到“可杀可不杀的坚决杀掉”,看谁还敢贪污受贿呢?


作者: 毕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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