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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窃败露殴人盗窃变抢劫 荔浦一男子被判五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4日17:15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荔浦12月4日讯(通讯员陈丽娜)广西荔浦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特殊的盗窃案。2005年4月2日凌晨,潘某与其同伙窜入荔浦县某中学女生宿舍,盗窃复读机二台,耳机一台。在被该校值班老师黄某发现后,潘某等人动手对黄某进行殴打,用刀将黄某捅伤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黄某的伤势已构成轻伤。案发后,公安机关迅速将潘某抓获归案。

  荔浦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入户盗窃时被人发现,为抗拒抓捕使用暴力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两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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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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