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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声明诋毁原职工被判侵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5日02:16 大众网-齐鲁晚报

  本报烟台12月4日讯烟台市一家公司在一名职工离职后,发出一份言辞出格的“郑重声明”,该职工以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将公司告上法庭。近日,烟台市福山区法院一审判决,判定被告烟台某机械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发送“郑重声明”的范围内发送补充声明,消除对原告名誉权造成的影响。

  家住烟台市福山区的刘女士是烟台某机械公司的销售员,2005年年底,她和公司的

合同期满。2006年4月12日,刘女士离开公司后,在以前的客户店里发现了原公司出具的“郑重声明”两份,声明称“公司原业务员刘×在公司工作过程中,常常弄虚作假,造成公司及部分客户的经济损失,已于2005年12月31日终止合约……”

  刘女士大吃一惊,找到公司讨说法。4月25日,机械公司再次出具了一份“补充说明”,言明“本年4月12日,公司所发声明,经与当事人刘×核实,属于误会,在此,我公司将4月12日声明收回,并对当事人刘×表示歉意。”

  刘女士认为,公司的一系列举动让自己心力交瘁,情绪不安,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机械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这份“郑重声明”中,使用了“弄虚作假”等贬义词语,并将此发送到与其相关的业务单位,造成一定范围的社会知晓,从而降低了刘女士人格价值的社会评价,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至于精神损害,刘女士虽去诊疗,但并未提供治疗费用的凭证,可确定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后果并未达到严重程度,故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记 者 张坚栋  通讯员 宋 晨 刘津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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