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走待卖车差点算盗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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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5日08:00 沈阳网-沈阳今报 |
今报讯(见习记者杨晓庆)买车人:“还我工程款,我才能给你买车钱。”卖车人:“你不按时给钱,车不卖了!” 近日,沈河区人民法院支持了卖车人的要求,工程款的事另案处理。卖车款没付清 只给一把钥匙 2004年7月,罗怀林得到一辆顶账的别克黑色轿车,把车卖给了老乡许向荣。 2004年9月29日,两人签订了购车协议,规定许向荣按分期付款的方式付车款,10月15日首次付给罗怀林10万元,剩余的15万元在2004年底付清。签协议当天,许向荣给罗怀林1万元定金,罗怀林把车的手续留下,给许向荣1把车钥匙让他把车开走。开走自己的车 被当成嫌疑人 约定付款的日子过去1个月了,罗怀林还没见到车款,就找人把别克车开走了。许向荣向艳粉公安派出所报了案。 2005年,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将轿车扣押,罗怀林涉嫌盗窃被拘留。后经铁西区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案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2006年4月19日铁西分局解除对罗怀林取保候审决定,退回保证金,而车则一直被扣押。付款不到1/5 可以解除合同 2006年11月22日,沈河区人民法院下达了判决书:认为被告许向荣没有按期给付原告车款,属于违约。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法院最后作出判决:解除罗怀林与许向荣在2004年9月29日签订的购车协议,黑色别克牌轿车归罗怀林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