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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期内转让发起人股引发纠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5日08:23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12月4日讯 记者李松 黄洁 通讯员周岩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但如若发起人在公司成立的三年内,与他方约定三年后将所持公司股份转让,该约定是否能够成功避开公司法的约束?记者今天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华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证公司)就因为这样的股权转让纠纷将中国中旅(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旅集团)告上了法庭。

  2003年2月8日,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证券)正式成立,而中旅集团作为该公司的发起人之一,持有相当于该公司注册资本2.61%的发起人股。但是,华夏证券成立刚刚一年,即2004年的5月12日,中旅集团就与华证公司签订了股份转让的协议。双方约定中旅集团在华夏证券成立3年以后的2006年2月8日将其所持华夏证券股份转让给华证公司,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元,转让价共计7048.51万元。此外,双方还约定,华证公司于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旅集团预付转让款人民币4000万元,2004年9月30日前向中旅集团预付转让款人民币1500万元,合同签订之日起至1年期届满之前向中旅集团预付转让款人民币1548.51万元。合同签订后,华证公司如约支付给中旅集团预付股份转让款4000万元。

  但之后不久,华夏证券就因存在巨额亏空,被证监会及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由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进行托管和清算。

  华证公司认为,中旅集团作为华夏证券的发起人,在华夏证券成立仅一年多时间就将其所持发起人股转让给华证公司,并收取了华证公司部分预付股份转让款,其行为已经违反了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关于“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的禁止性规定。且上述转让行为已被华夏证券和证监会认定为严重违规,因此应认定该股权转让合同无效。且华夏证券也进入清算程序,双方的股权转让协议也没有继续履行的可能。为此,华证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定双方签署的《股份转让合同》无效,并判令中旅集团立即返还华证公司已支付的股份转让款4000万元及利息252万元。

  对于华证公司的诉讼请求,中旅集团的反应是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判令华证公司向其支付股份转让款3048.51万元并赔偿因其延迟付款行为而给中旅集团造成的损失290余万元。

  据悉,此案是二中院首次受理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因在限制期内转让股份而引发的纠纷,而此案中涉案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在时间上又跨越了公司法修改的前后,因此法院将如何认定案件事实,如何适用法律,均引起了社会关注。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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