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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拒绝支持无理取闹 K歌被打索赔8万被驳回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5日09:12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陈雪芬通讯员/江泽丰李志金)“无故殴打消费者,判赔10万元精神损失费”,这是中山市中级法院去年对某打人酒吧作出的判决;近日,中山市中级法院对另一起在酒店消费时被打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消费者索要8万元精神损失费的请求。同样是在消费时被打,为什么会有截然不同的判决?近日,记者对此案进行深入采访。

  事件回放

  顾客嫌贵摔杯被殴

  45岁的吴军是中山市某纸业公司的一名中层领导。2005年11月27日晚,他与朋友相约到某酒店卡拉OK。结账时,吴军与朋友等人埋怨账单金额过高,遂与酒店员工发生争执。吴军及其朋友一连摔碎了约10个酒杯和2个果盘,一时间玻璃碎片四溅,还划伤了酒店员工的手臂。当吴军按账单支付了消费的金额后准备离开时,他们被酒店的工作人员拦住,要求对摔坏酒杯、果盘及砸伤酒店员工作出赔偿。

  吴军不予理睬,双方冲突加剧,吴军被酒店的员工打中头部,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吴军头皮挫裂伤、右颧部软组织挫裂伤,用去医疗费3012.5元。

  2005年12月5日,吴军将酒店告上法庭,要求酒店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吴军还特别要求酒店赔偿其精神损失8万元。

  一审判决

  须赔精神损失5万元

  酒店自然不肯买账,并提供了6份办案民警在案发当晚所作的调查笔录——当晚是吴军先挑起事端,并动手打人。

  酒店还称,吴军在争执中摔坏了2个果盘、5只小碟、约10只酒杯,一张大理石桌子因反转移位,损失额约200元。吴军挑衅引起打架的时间正是酒店营业的黄金时段,因众人围观严重妨碍了酒店的正常营业。酒店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吴军赔偿财产损失200元及名誉损失1万元。

  中山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酒店要向吴军书面赔礼道歉,并向他支付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医疗费3012.5元、误工费1174元、交通费30元,并驳回酒店的反诉请求。宣判后,酒店不服,向中山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峰回路转

  酒店只赔4000元

  中山市中级法院在审理后认为,酒店作为经营者,其在吴军等人将房内的部分啤酒杯等物品损坏后,本应按照正当合法的途径交有关部门处理,但其工作人员在此过程中与吴军出现了肢体冲突并导致吴军受伤。对此,酒店的处理方式明显不当,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对于案件涉及的精神赔偿问题,市中级法院认为,吴军及其朋友在酒店消费时,因结账发生争议损坏了酒店的部分物品,其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双方在处理损坏物品的赔偿问题时出现的肢体冲突等情况,不属于《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以暴力手段公然侮辱消费者”等应承担责任的情形。因此,市中级法院驳回吴军索赔精神损失费的要求。酒店要向吴军书面赔礼道歉,并向他支付医疗费3012.5元、误工费1174元、交通费30元。另外,吴军要支付酒店赔偿金100元(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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