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挨两耳光 获赔10万元! 被打破头 只赔4000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5日09:18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中山讯 (记者王锋 通讯员李志金)仅挨了两耳光,获赔10万元;被打得头破血流,却只获得4000元赔偿。昨天上午,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记者通报了两起类似案例,消费者同样在酒吧被打,法院判决差异为什么会如此之大?记者对案件进行深入采访。

  案例一: 被酒店员工打破头

  2005年11月27日晚,中山市民吴军与朋友相约来到某酒店卡拉OK房内喝酒、唱歌。在结账时,吴军与朋友等人与酒店员工发生争执,吴军及其朋友一连摔碎了酒杯和果盘等。此后,双方发生了肢体冲突,吴军被酒店员工打中头部,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吴军头顶部头皮裂伤、右颧部软组织挫裂伤,用去医疗费3012.5元。

  2005年12月5日,吴军出院后将酒店告上法庭,要求酒店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吴军还特别提出,要求酒店赔偿其精神损害赔偿8万元,理由是酒店以暴力手段公然侮辱了他。

  法院驳回8万元精神费索赔要求

  法院庭审过程中,酒店称,吴军等人在结账时嫌消费过高而挑起事端,导致整个现场难以控制,最后酒店员工出于自卫才导致其受伤,他们没有故意暴力伤害吴军。

  为此,酒店提供了6份办案民警在案件发生当晚所作的调查笔录,笔录显示,当晚是吴军先挑起事端,动手打人。酒店还称,吴军在争执中摔坏了2个果盘、5只小吃碟、约10只酒杯。

  2006年10月13日,中山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酒店向吴军书面赔礼道歉,并向他支付医疗费3012.5元、误工费1174元、交通费30元。另外,吴军也要支付酒店赔偿金100元,赔偿果盘、酒杯损失。但是,法院驳回了吴军索赔8万元精神损失费的要求。

  案例二:喝酒挨店员两耳光

  去年2月26日晚,家住珠海市斗门区的李维与李权等人,来到中山市石岐区某酒吧喝酒聊天,他们在房内喝酒、唱歌,房内的电视突然没有图像,便叫来服务员。但该酒吧的工作人员怀疑是李维等人导致电视机烧坏。酒吧负责人阿强叫李维等人赔偿电视机,双方遂发生争吵。

  双方继续就电视机赔偿问题进行协商并发生争执。其间,李维与李权在卡拉OK房内被人扇耳光。

  今年3月31日,李维和李权将酒吧老板告到中山市人民法院石岐法庭,请求法院判令酒吧老板除赔偿医药费外,还要赔礼道歉,并支付每人5万元的精神损失费。

  法院判酒吧赔偿每人5万元

  法院庭审中调查显示,该酒吧负责人阿强在警方问话时,承认打了李维、李权两人耳光。

  而且还有证人说:“当我进房时发现,地上满是玻璃碴,我看到李权头也上有玻璃碴,并有些血迹,脸也有些肿,出了鼻血;而李维则是两个眼角红肿,右脸上也肿了。”

  法院最后判决,酒吧工作人员以暴力手段公然侮辱李维、李权,侵害了其人格尊严。酒吧应给予李维、李权每人各5万元的精神赔偿。

  法官说法:公然侮辱最少赔五万

  同样是喝酒时被殴打,为什么被打得头破血流仅获赔4000元;而挨了两耳光就获得了10万元精神损失赔偿呢?

  中山市中院法官介绍,《广东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或捏造事实诽谤消费者,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物品,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给予5万元以上的精神赔偿”。

  “第一宗案件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吴军及其朋友在酒店消费时,发生争议进而损坏了酒店的部分物品,其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导致了随后发生的肢体冲突。酒店并没有‘公然侮辱’吴军。因此,法院驳回吴军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要求。”

  “而第二宗案件,酒吧员工打了消费者两耳光,是明显的‘公然侮辱’行为,所以应当赔偿精神损失每人5万元。”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