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捕错判弱女子不服上诉国家赔偿逾万元(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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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5日09:22 新文化报 |
同时,根据“赔偿法”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吉林省还制定出了《吉林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向直接责任者追偿费用,其标准:故意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国家赔偿的,追偿费最低标准应相当于本人8个月的工资收入总额(含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下同)。因重大过失造成国家赔偿的,追偿费最低标准应相当于本人4个月的工资收入总额;赔偿费总额低于最低追偿标准的,按赔偿费总额予以追偿。” “但是,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是由赔偿机关来追究的,作为受害方的陈美夫妇是不可以的。”丁律师说。 国家赔偿里没有精神赔偿
陈美:“因为被错捕错判,我的身体大不如前;大儿子被迫10岁就离开父母,现在听到警车声就害怕……我们的家庭在这件事情上受到了巨大的精神侵害,这比被人身自由受到侵害还严重,但为啥我要求的5万元精神赔偿得不到法院支持呢?” 丁律师表示, “国家赔偿中没有精神赔偿!实际上,关于国家赔偿中精神赔偿缺失的问题已经早有争论。几年前轰动一时的‘处女嫖娼案’受害者麻旦旦最后得到的赔偿金不过74.66元;佘祥林‘杀妻’冤案举国震惊,11年牢狱之灾,佘却得不到任何精神层面的赔偿……而这一切都因为‘赔偿法’未规定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陈果表示,她也会像妹妹一样提出赔偿要求。 本文截稿前,记者连线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该委员会一工作人员称,此赔偿属一般性国家赔偿。 (文中人物除律师外均为化名)(文/张琦 图/张鹏飞) 本新闻共3页,当前在第3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