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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患肺结核 雇主被传染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5日09:45 南方新闻网

  保姆患肺结核雇主被传染

  花费数千元也未清除病源,随时可能发病,保姆返乡无法联系

  本报讯(记者彭美实习生叶蓁蓁通讯员何建安)市民李女士通过家政服务公司雇请一位40岁的湖南籍保姆,1个月后发现保姆竟身患“传染性很大”的双肺陈旧性肺结核,雇主李

女士随后也被证实传染上肺结核,花费数千元治疗后,仍随时可能病发。但肇事保姆已返回湖南,从此无法联系。

  昨日下午,广州市消委会对市民发出今年第5号消费提示:雇佣保姆,要严把健康关。

  市民李女士向广州市消委会投诉,去年底,她通过润×家政服务部雇用一位年龄40岁的湖南籍保姆,“当时家政服务部提供了保姆的身体合格证、身份证,但身体合格证已过期半年。”保姆工作1个多月后,李女士一家发现她常常咳嗽吐痰。几天后,医院和广州市肺结核防治所的检验结果让李女士“吓了一跳”,该保姆患有双肺陈旧性肺结核,且“结核细菌开放传染期,传染性很大”,必须马上住院隔离治疗。

  雇主李女士称,今年2月她发现自己也染上了肺结核病。此后,她花费数千元治疗,但截至目前,医生表示病源没有清除,随时可能复发。李女士认为,“负责介绍保姆的家政服务部应负全部责任。”

  广州市消委会投诉部主任何建安表示,消委会在经过详细调查后,提出了调解意见:年龄40岁的保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自己的身体状况应有一定的了解。她所持的体检合格证在进入李家时,已过了半年。但该保姆在行为上未尽充分注意的义务,客观上已构成对李家的人身健康权的侵害,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作为介绍保姆并负有监督和防范被介绍人身体健康状况的职责的家政服务部,存在疏于防范、未尽充分留意义务和监督不力的过错,应负次要过错责任。主要过错责任人承担总费用的80%,次要过错责任人承担总费用的20%。

  目前争议双方仍在就赔偿协商中。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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