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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地:循环经济评价指标应纳入政绩考核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5日11:20 人民网

  人民网深圳12月5日电记者常红报道: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座谈会4日在深圳召开。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热地在此间的座谈会上指出,在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背景下,应考虑将循环经发展的定量指标纳入循环经济立法。国家循环经济立法应当明确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的长期目标,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职责,把循环经济发展纳入各级政府考核目标中。

  当前,我国循环经济还处于起步阶段,发展循环经济仍面临的一些障碍,需要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才能克服。热地指出,从国家循环经济发展的总体目标和整体利益出发,使这部法律完整、准确地把党中央关于发展循环经济的主张、决策转变为国家意志,成为全国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普遍遵循的行为规范,有效指导和激励社会各界参加到循环经济发展的经济社会活动中。要着力解决循环经济发展中所面临的主要矛盾。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发展循环经济的主要任务一是节约资源,特别是节能节水;二是推行清洁生产,鼓励和支持企业从源头上削减污染;三是综合利用资源,提高废渣、废水、废气、余热的综合利用率;四是回收利用可再生资源。

  热地说,要综合发挥市场激励和行政约束的作用。在循环经济发展中,要注重发挥市场的基础作用、政府的引导作用、企业的主体作用,形成推进循环经济的整体合力。在法律中,要全面体现市场激励和行政约束这两个方面的机制和举措。在市场激励方面,要规定有利于循环经济的财税、价格、投资和金融政策,增强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自觉性、积极性和主动性。在行政约束方面,要对消耗高、污染重、技术落后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施强制性的淘汰制度,规定它们退出生产和消费领域的期限,对达不到节约资源、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和项目,一律不允许生产,不允许建设。

  热地说,要通过立法鼓励和推进循环经济的技术创新和推广应用。应当规定把发展循环经济列入国家科技发展的优先领域,积极支持科研单位和企业在资源节约、替代和循环利用等领域的研究开发活动,提高国家在有关领域的自主技术创新能力。应当鼓励企业在循环经济技术研究开发及其推广应用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努力把循环经济的理念和方法贯彻到新产品和新工艺的研究开发中,不断提高企业循环经济技术的创新能力和发展水平。

  热地说,要为公众参与循环经济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应鼓励通过有关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宣传和教育活动,逐步建立和形成与循环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增强全民发展循环经济的社会责任感,促使全民养成科学合理利用资源、适度文明消费的良好习惯。当前应当通过立法积极鼓励和引导民间组织和社区组织开展各种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发展循环经济的社会监督和公益活动。要明确法律责任,强化法律监督。当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在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方面尤为突出。这部法要明确规定各种违法行为的责任,确保法律的有效贯彻实施。要按照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力、高效运转的要求,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的力度,建立一套完备的评估检测体系和执法监督体系。

  热地说,完善循环经济法的配套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地方人大和地方人民政府应按照循环经济发展的实际要求,抓紧研究制定配套的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与标准,特别要抓紧研究制定各项资源综合利用和废物循环利用的法规、规章和配套政策,包括鼓励循环经济发展的财税、价格、投资、金融等配套政策,以形成比较完善的循环经济法律法规和政策框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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