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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桥”事件中的协商缺位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5日11:36 红网-三湘都市报

  ■毕舸

  深圳宝安区一条连接两个街道的公路桥,被有关部门用水泥墙封死,给附近居民的出行带来极大不便。据了解,桥是福永一工业区管理部门封的,原因是飞车党抢劫路人后常从该桥逃往对面街道。(《南方都市报》12月4日)

  “封桥”是为了保护行人安全,但“封桥”带来的最大利益受损者又恰恰是附近居民,这似乎是一个悖论。

  是的,对于居民来说,封与不封都关乎自身的利益:治安状况好转是自己需要的,但出行方便同样不可缺少。我觉得,两种从自身利益出发的立场都是合理的,问题是,当两种利益因为“封桥”而发生冲突时,应当采取怎样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实际上,对于“封桥”事件,有关方面和村民有三种可供选择的方式:第一种,桥不封,双方保持原态。警方通过加强警务工作,尽快改变以往那种飞车党横行的局面,达到治安管理和市民出行对服务标准的要求。第二种,封桥,但双方通过谈判和协商,达成一种利益平衡机制。如果附近市民确实感觉到暂时的“封桥”利大于弊,愿意在此期间付出相应代价,以换回治安状况的好转,那也可行。第三种,双方都自行采取行动,就如有关方面断然“封桥”,村民无奈选择绕路,甚至有可能愤然打破水泥墙,结果造成双方的利益都在这种对立中受到损害。

  从以上三种方式中选择,第三种方式无疑是下下之策,但为什么偏偏有关方面采取了这种方式呢?这反映出管理部门和村民在事件处理过程中缺乏一种协商。

  不同的社会群体和个体都有着自己的利益诉求,而通过协商或谈判达成利益平衡,体现的是一种行为对等原则。经过多个回合的博弈,人们才能知道别人会怎样对我,我应该怎样对别人,最后建立起社会公正的基础。在不断的实践中大家发现,通过谈判或协商达成利益博弈其实是一种综合成本最小、社会资源配置最优化的途径。

  在民主、开放的社会,任何一项公共政策的形成,必先经过当事各方充分的酝酿,历经一个比较规范的公共选择过程。这样形成的共识,就易于被当事各方接受和贯彻落实。而在“封桥”事件中,有关方面、警方和附近市民当事三方对封墙态度不一,而封墙政策以有关方面管理为主,初衷似乎是好的,也可能符合部分居民的利益诉求,但却忽视了绝大多数居民的看法,导致实施结果事与愿违,不仅没有解决问题,而且激化了矛盾,这也许是当事各方都不愿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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