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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受伤厂方可终止用工合同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5日11:47 生活报

  本报记者 李健

  陈先生是某国有机械厂的职工,因工负伤,经鉴定属工伤八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时,厂方决定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但愿意按法定标准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陈先生想知道企业可以这样做吗?

  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工伤的确定采取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以往的法律法规中,用人单位对这种责任的承担方式是支付伤残补助金和对劳动者采取“包下来”的政策,即不分受伤情况,企业一律不得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这种方式的缺陷越来越凸显出来,一方面企业为此承受了沉重的负担,另一方面有些受伤不重的劳动者不愿进入市场自谋职业,影响了双方的进一步发展。本案中,陈某虽然因工负伤,但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企业可以在向陈某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后,与其终止劳动合同。

  (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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