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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抛媚眼”怎样举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5日18:00 光明网
金海燕

  国家法律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认为这样的规定过于原则,在实践中不好掌握。因此,在《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里,明确提出了性骚扰的上述涵义。有委员表示,男性对妇女拥抱、接吻、抚摸身体,讲述看过的色情电影情节,有陌生男人吹口哨、抛媚眼、长时间盯着女性身体第二性征部位看,用手机发黄段子等行为,只要违背妇女意愿,都属于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甚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

,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11月30日〈华商报〉)

  违背妇女意愿,对妇女实施性骚扰,自然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但过去由于对性骚扰的涵义界定不清,受害妇女往往只能吃哑吧亏。如今陕西省人大在实施办法的修订草案中,把性骚扰的涵义进行明确界定,自然有利于妇女维护自身的权利和尊严,有利于法律的实施,是地方立法工作的一大进步。然而我还是担心,作为性骚扰的抛媚眼、吹口哨,如果妇女要去投诉,甚至要向法院起诉,应该怎样向有关单位或人民法院提供证据?

  在中国的传统习惯里,抛媚眼眉目传情,历来是青年男女示爱的一种方法,只要看看舞台上张生和崔莺莺的眉来眼去,那丰富的内涵曾经倾到过多少观众,可见“抛媚眼”实在是古已有之,即使在封建大防的崔夫人面前,恐怕也很难有效制止。在人际交往日益开放的今天,要以一个“抛媚眼”来投诉或起诉别人对自己性骚扰,即使法律上有这样的规定,技术上恐怕也很难满足“谁主张,谁举证”的要求。如果那位男士是在大庭广众抛了媚眼,决不会如评书演员所说:“四目相对,犹如两剑相遇,发出铿锵之声或火花迸发”,怎么才能确定这媚眼就一定是抛给了投诉者或起诉人?如果只有二人在场,就更难弄清究竟有没有抛媚眼,看来法官也只能不了了之。如果遇上一个难缠的男士,恐怕还会反诉女士侵害了他的名誉。

  制订一条法律,不仅要合乎道理,而且要在实践中具有操作的可能,否则,正如老百姓对某些法律法规的评价:法律虽好,实行不了。纵观如今不少地方制订的法律法令,变成了令同虚设的白纸一张,不仅浪费了立法资源,而且损害了法律的信誉,亵渎了法律的尊严,其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立法时缺乏对执法操作难度的考量,恐怕也是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对于难以取证的抛媚眼,窃以为实在不宜用法律把它定在“性骚扰”的界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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