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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父母不能拒绝义务教育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6日12:00 光明网
金海燕

  8岁男童智诚的父亲因为让孩子“在家上学”,而被其前妻陈玉起诉到法院。陈玉要求改变孩子的抚养权,由她尽快把孩子送进学校读书。一审法院驳回了陈玉的诉讼请求,陈玉提起上诉。昨天上午,这起北京首例“私塾”教育和学校教育之争引发的抚养权纠纷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11月30日《合肥晚报》)

  自从出现个别家长在家里把孩子培养成才的个例以后,社会上出现了一股把孩子留

在家里读书更能成才的舆论,尤其是一些具有相当知识的家长,错误认为自己的知识,足以让孩子掌握比学校教育更多的知识,可以让孩子更快成才。应当承认,像智诚的父亲那样的知识分子,不论从语文、数学还是外语知识而言,教育一个蒙童,确实是绰绰有余的。然而,孩子的成长不仅需要知识的灌输,更需要同伴的嬉戏、朋友的友谊,需要接触社会、认识世界,需要德智体的全面发展。正如陈玉在法庭上所说:“如果再不让孩子从那个屋子里走出来,不让孩子接触社会,不让他上学,他的一辈子就彻底毁了”。如果因为社会上出现了家庭教育成功的个例,就认为只要自己有一点知识,就可以不把孩子送进学校,不仅会毁了自己的孩子,此风一长,很可能会祸害了一代人。

  既然国家制定了《义务教育法》,有依法治国的今天,我们更不能把陈玉的诉讼,仅仅视为离异父母对孩子抚养权的争执。在抚养权的问题上,不论法院会不会满足陈玉的诉讼请求,但有一点很明显,义务教育法作为国家的法律,孩子的父母,不能拒绝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必须把达到法定学龄年纪的孩子,送进合法的学校完成义务教育。因此,一审法院可以驳回陈玉改变抚养权的诉讼请求,但绝不能驳回陈玉“尽快把孩子送进学校读书”的诉讼请求,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也是法,违反了义务教育法同样是一种违法行为,不论从理、情和法的角度来说,法院都不能不作干预,否则,就是剥夺了作为母亲陈玉执行义务教育法的义务。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父母,都不能拒绝执行义务教育法,这是法治社会有法必依的基本道理,但愿北京市中院的法官,能想到作为法律的《义务教育法》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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