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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法院门前公然劫持证人,如此嚣张?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6日14:32 南方网

  据《北京青年报》近日报道,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大屯法庭门前发生了一起公然劫持证人的恶性违法事件。被告方的一名证人走出法庭时被20多名手持刀具、铁棍等器械的男子强行劫持,闻讯赶来的法官上前制止被群殴,随后赶来制止的三名法警也遭砖头猛击。

  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事件以前也屡见报道 ,但这起事件却显得异常恶劣。一是公然在法院门前劫持证人,二是公然在法院门前打法官、法警。这群人的气焰也未免太嚣张了

  为什么这群歹徒如此嚣张,为什么法律的尊严会遭如此亵渎?根本原因是他们漠视法律,同时也暴露了在我国证人得不到有效保护的困境。

  解决这个问题,除了通过严惩其违法行为,使其敬畏法律外,重要的办法恐怕还得加强对证人的保护。

  呼吁对证人进行有效保护,这是一个老话题。但现实中证人受到打击报复的情况是越来越严重,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从九十年代开始,全国每年发生的对证人、举报人报复致残致死的案件由每年不足500件上升到现在的每年1200多件。因此,这个老话题还不得不重提。

  我国法律规定,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统计表明,我国各级法院的证人出庭率平均不到10%。为什么证人不愿出庭作证?我们不能简单地将这种现象归咎于证人的法律意识淡薄,证人没有正义感。如果一个人作证后,连自身的安全,甚至连同其亲属的安全都没有保证,又有谁敢出庭作证呢?

  证人出庭作证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但我国法律对证人的保护仅限于《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两条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这条规定较原则,在实践中缺乏操作性。什么情况下证人可以向什么机构申请保护;证人因作证而遭到人身或财产损害时,应该得到什么补偿;当证人出庭作证时,有什么具体措施对证人的人身加以保护。对于这些具体内容,我国法律还是一片空白。

  《刑法》第308条规定:“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只是事后惩罚,也就是说,只有当证人真正遭到打击报复了,法律才介入。当然严惩打击报复证人者,是对证人的安慰。但证人真正关心的还是法律的事先保护措施。如果缺乏事先保护措施,非要付出血的代价才能得到保护的话,那又有谁敢冒风险愿意出庭作证?

  国外对于证人保护有完备的法律制度。如美国有专门的证人保护法律《证人安全改革法案》,对证人保护的机构、对象、批准程序、保护措施、补偿都有详细的规定。这些规定都值得我们借鉴。

  我们不知道,在看到“法院门前公然劫持证人”这条消息后,还有多少人敢再出庭作证。但可以肯定的是,如果不严惩这些公然挑战法律的人,类似事件今后不仅还会发生,也还会发生在其它地方,敢出庭作证的人只会越来越少。(编辑:张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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