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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加强立法 防止文物古迹毁在“建设者”脚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6日15:15 新华网

  新华网银川12月6日电(记者曹健)近年来,中国许多地方纷纷立法加强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防止文物古迹毁在“建设者”脚下。

  宁夏回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日前审议通过的宁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规定,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可罚款50万元。

  而《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在城镇房屋拆迁、危房改造等过程中,如果发现尚未登记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及其附属物,应当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沈阳市地上不可移动文物和地下文物保护条例》规定,对于文物保护单位要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在保护范围内,即使是非文物建筑也不能进行改建。

  不可移动文物是指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中国目前已知的不可移动文物有40万余处,其中近7万处已被公布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其中半数以上分布在村、镇。

  旧城改造、土地整理、房地产开发、旅游等活动带来的文物保护工作压力越来越大,拆毁、破坏文物事件时有发生,古建筑、古遗址等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难度加大。

  被称为中国“长城博物馆”的宁夏,自西周时期开始,战国、秦、汉、隋、金、明等朝代都曾先后在此修筑长城。然而据不完全统计,仅2005年,宁夏就发生10多起损毁长城事件。

  除此之外,日常性的破坏也经常发生。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协委员在一次调研中发现,贺兰山北岔口长城脚下,采石场的炮声隆隆作响,随时威胁着长城的安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协文史和学习委员会主任张怀武指出,许多经济欠发达的地区,特别是边远山区的农民,甚至不知道自家田边古墙就是长城,因而随意破坏。

  长期从事长城和古岩画研究的宁夏博物馆原馆长周兴华呼吁,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不可移动文物的调查、划界、确定、宣传工作,首先让老百姓了解文物价值,避免不知情破坏。其次应处理协调好文物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加强立法,使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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