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规定港澳台同胞个人出租房产应缴纳5种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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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6日20:37 新华网 |
新华网杭州12月6日电(记者岳德亮)浙江省地税局决定加强出租房产税收征管,外籍个人、华侨、港澳台同胞个人出租房产应缴纳营业税、地方教育附加、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及个人所得税。 产权按份共有的房产出租按产权证列明的产权比例确认各人的租金收入;个人取得多处房产租金收入,应将各处收入合并后确认租金收入。转租房产取得的收入不征房产税。 个人出租房产取得收入低于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浙江省地税局日前发布的《浙江省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个人出租房产行为是指将房产出租给承租人,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或者获取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以及承租人将租入房产再出租的转租行为,包括:个人将房产出租给单位、个人用于居住的行为;个人将房产出租给单位、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利用个人自有房产从事个体经营,实际经营者非房屋产权人(除夫妻、直系三代内的亲属外),视同房产出租。 据浙江省地税局介绍,房产所有权人(个人)是房产出租应税行为的纳税义务人。房产所有权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市、县(市、区)范围内常住的,由使用人或房产代管人缴纳相关税费。房产承租人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房产所有权人(使用人或房产代管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和租赁合同等,并协助地税机关与房产所有权人取得联系。 如不能提供上述情况或提供情况不实,造成税务机关无法取得联系的,由承租人代为缴纳相关税费。 |